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的通知
忠县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海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为了推动农村道路班线客运的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乘客安全快捷出行,依法维护客运企业和乘客的切身利益,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价〔2009〕461号)、《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45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经调查测算和论证并报县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县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客运票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交通委员会根据规定运价和里程统一核定。
二、规范价格标准
(一)调整后的县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31元。
(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高速公路里程每人千米0.07元计入客运票价。
(三)县内农村道路班车的营运线路、站点及里程,以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提供的依据为准。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
(四)调整后的县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详见附表。该附表中的票价均未含旅客站务费,作为随车售票用。客运站在实行微机售票时,应按规定加计旅客站务费。
三、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客运站、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布明码标价。经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应包括班线及沿线站点的名称、里程、票价、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乘客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你司应严格贯彻执行上述客运票价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涨价;同时应认真做好农村公路班线客运票价的调价宣传解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擅自涨价、串通涨价和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切实维护广大乘客的价格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宜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我县过去有关农村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忠县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表
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忠县交通委员会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