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中,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同意。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该项目是否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进行论证。
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其中标人应当是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其中标人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第四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商务、技术、经济等指标只进行符合性审查。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当多个投标人报价相等时的排序方法,排序方法以有利于合同履行为原则。
第五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对各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可以设置商务、技术、经济中的1种或者几种。
商务评分应当是客观性评分。技术评分一般不超过总分值的30%,且在计算平均分时应当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
第六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评标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将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
(二)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三)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投标文件中未评出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继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符合性审查,直至评出3名中标候选人,或者审查完所有投标文件。
第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对于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当按照先技术、后商务、最后报价的顺序进行评分。
第八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担保方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等方式。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且中标价格低于最高限价85%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要求拟中标人提供担保。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进行相应惩戒。
第九条 招标人、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项目管理人员、合同总价等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中标人不履约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低价风险担保金额和解约,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良行为记分,并进行相应惩戒。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