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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日期: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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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付薪,天经地义。然而有的人却为了一己私利,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近日,忠县警方办理的忠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

2019年8月5日,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忠县公安局移交了陈某某拒不支付杨某等20余人30万元劳动报酬案。接到该案件后,忠县公安局白石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陈某某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拖欠杨某等20余名劳动者工资达三十余万元。经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仍未支付,并采取逃跑、躲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匿支付义务,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办案民警在收集固定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证据时,以工人为切入点,多途径搜集、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面对准备充分的办案民警,陈某某很快交代了事情经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先行支付61375元工资给工人。鉴于其主动返还拖欠的部分工资的情节,公安机关对陈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陈某某却不知悔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逃跑藏匿,2021年3月忠县警方将其抓获归案,并于同年9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近日,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2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约24158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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