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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公安局关于征求《忠县放宽城镇地区落户政策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日期: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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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忠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我局起草了《忠县放宽城镇地区落户政策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2026617日至2026626日,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反馈至023-54455063,或通过函件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大道48号(信封上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忠县放宽城镇地区落户政策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忠县公安局

                  2026616

附件:

忠县放宽城镇地区落户政策工作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自愿选择、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促进稳定就业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全面放宽城镇地区户口迁移落户的条件,为高质量建设50”特色中等城市营造优质的政策发展环境。

二、落户条件

(一)投资购房落户

1﹒购买住宅房屋落户。购买城镇地区住宅房屋并取得产权,产权人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取消实际居住要求)。经产权人同意,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之前仅有配偶,现扩大至父母、成年子女)。

2﹒购买商用房屋落户(新增)。购买城镇地区商铺、公寓等商业用房并取得产权,产权人及其配偶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子女自愿随迁。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

(二)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3﹒就业落户(取消市级工业园1年,其他地区三年的年限要求)。在本县就业的人员,持就业单位为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以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城镇地区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

4﹒创业落户(之前部分区县有年限要求)。在本县依法经商并正常经营的人员,持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在注册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

(三)合法稳定居住落户

5﹒居住权房屋落户(新增)。依法取得本县城镇地区成套住宅房屋居住权,居住权人持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居住权登记证明,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

6﹒租赁房屋落户(之前迁移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内,现取消户籍限制)。承租公(廉)租房,承租人持公(廉)租房有效租房合同可以在公(廉)租房所在地址申请落户。在城镇地区承租公(廉)租房以外其他成套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满半年的,承租人持登记备案证明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经房屋产权人同意也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址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

承租人退租后,产权人或公(廉)租房管理部门要求原承租人迁出户口,告知后未迁出的,可以将承租人户口迁往房屋所在的社区集体户。

7﹒单位分配房屋落户(新增)。单位在城镇地区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职工凭单位分配住房证明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单位收回住房后要求原居住人迁出户口,告知后未迁出的,可以将原居住人户口迁往房屋所在的社区集体户。

(四)应届毕业生落户

8﹒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落户(投靠对象扩大至近亲属及父母的兄弟姐妹,毕业院校扩大至中职校及技工校)。全日制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持毕业证可以在城镇地区的居住地、就业地、近亲属户口所在地、父母的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

(五)投靠落户

9﹒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之前限制户籍为重庆,现取消)。与城镇地区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公安局牵头负责政策落实,县发改委、县教委、县人社局、县住建委、县卫健委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落户人员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保障,确保落户人员同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政府官网、政务新媒体、乡镇街道(社区)公共栏等渠道,广泛宣传落户政策及办理流程,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群众自愿有序落户。

(三)规范服务管理。公安部门要优化户籍管理,提升服务效能,严格落实落户政策,推行一站式办理,确保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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