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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3-0027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4-18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做好居住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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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中心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居住权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审查居住权登记的申请条件

(一)居住权登记的客体。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可依法设定居住权。房屋登记用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居住权登记的主体。自然人可作为居住权人依法申请居住权登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作为居住权人申请登记。

( 三)居住权登记限制事项对已办理查封登记(含行政限制征收冻结等)、异议登记、抵押登记或预告登记等登记情形的房屋不得办理居住权登记,但经抵押登记权利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嘱托单位同意的除外

二、依法开展居住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以居住权合同申请设立居住权的,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全部产权人和合同约定的居住权人双方持居住权合同、身份证明材料共同申请

2.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由遗嘱载明的居住权人持身份证明材料、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单方申请居住权登记可以与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办理;不能一并办理的,可以先于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在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后、再次转移登记之前办理。办理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重复收取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由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但申请居住权登记前,产权人或继承人已办理转移登记的除外

依照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执行文书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嘱托直接办理

(二)变更登记

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信息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单方持姓名、身份信息等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申请。

2.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的,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全部产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持身份证明材料和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共同申请

(三)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可由居住权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和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单方申请

2.居住权人死亡或依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的,可由产权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和居住权人死亡证明或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

3.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注销居住权的,由产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持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约定共同申请

4.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可由居住权人或产权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和居住权期限届满的相关证明材料单方申请

5.因房屋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原因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的,应同时注销居住权

(四)登簿与核发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经审查符合登记要求的居住权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向居住权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调整完善配套事项

(一)完善不动产登记簿。全市统一调整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簿,增加“居住权登记信息”页及相应栏目。其中,在“居住权期限”栏中,应填写居住权合同约定的起止时间;对约定为长期、永久或者至居住权人死亡为止的,填写“终身”;其他栏目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的规定填写。

(二)调增居住权登记业务。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增加居住权登记业务类型,制定居住权电子申请书格式,纳入电子签批屏申办模式办理登记。

(三)增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内容。依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目的,将居住权设立情况作为不动产登记查询信息

四、其他事宜

(一)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

(二)居住权人查询居住权相关资料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文件规定,居住权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四)居住权登记办理时限为受理后当场办结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1216

(联系人:钱翔;联系电话:6315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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