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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3-015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0-27
[ 发布日期 ]
2023-10-27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规资执罚〔2023〕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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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忠县一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石子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小蓉

经查,你公司20111019日成立之后,未经批准,陆续在石子乡宝山村一组(小地名:纸厂沟)修建磅房2个、机房、工人过渡房、加油房、办公住宿综合房、变电房、饲料棚等建(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 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现场勘验(检查)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关于忠县一磊建材有限公司临时占用土地的批复》(忠府土发〔20183号)、忠县石子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忠县石子乡土地利用总规图(局部)、 忠县一磊建材有限公司临时占用土地的批复示意图、忠县石子乡2018年林地规划数据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2381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一是公司所占用土地为依法流转而来;二是案涉土地性质为荒地,属于未利用地,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即该土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情形;三是采矿权已经到期,现在早已停止开采,磅房、机房、加油房等已经停止使用,办公住宿综合楼已用于养殖经营;四是地上建(构)筑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求我局不予处罚。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非法占地修建的两个磅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机房、工人过渡房、加油房、办公住宿综合房(三层)、钢架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仍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我局又于2023101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于20231019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说明》,经我局再次核实,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本案经我局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51㎡土地上违法修建的磅房两个(其中2号磅房为两层);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67.23㎡土地上违法修建的机房、工人过渡房、加油房、办公住宿综合房(三层)、钢架棚。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51㎡土地上违法修建的磅房两个(其中2号磅房为两层),恢复土地原状。

2.没收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没收的上述机房、工人过渡房、加油房、办公住宿综合房(三层)、钢架棚移交给忠县财政局管理。

本决定书送达给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小勇,联系电话:023-54235607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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