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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3-016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1-22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忠规资执罚〔2023〕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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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王朝怀

身份证号码:512**********

住址:重庆市忠县新生街道**********

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8年底至20192月,擅自在新生街道鹿角社区四组(海顺石化居民安置点)占用集体土地面积868.26平方米,修建办公房面积56.41平方米、厨房面积14.32平方米、厕所面积9.48平方米、库房面积210.56平方米、砼坝面积577.49平方米用于机械设备租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3份;

2. 身份证复印件3份;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4.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占地示意图)各1份;

5. 忠县新生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

6. 忠县新生街道土地利用总规图(局部)1份;

7. 现场照片3张。

我局于20231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3〕第1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42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8㎡土地上违法修建的厨房(一层砖混)、厕所(一层砖混);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44.46㎡土地上违法修建的办公房(一层砖混)、库房(一层砖混)、砼坝(硬化);

3.并处罚款人民币8682.6元(大写:捌仟陆佰捌拾贰元陆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厨房(一层砖混)、厕所(一层砖混),恢复土地原状。

2.没收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没收的上述办公房(一层砖混)、库房(一层砖混)、砼坝(硬化)移交给新生街道办事处。

3.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8682.6(大写:捌仟陆佰捌拾贰元陆角)人民币罚款缴至下列指定任一账户,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忠县支行,账号:**********;开户行:工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开户行:建设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开户行: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 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忠县支行,账号:**********;开户行:重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小勇、秦大革

话:023-54235607

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109室)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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