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忠县金鸡镇初级中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
法定代表人:向明波
地址:忠县金鸡镇金鸡场**********
经查,你单位未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在忠县金鸡镇金鸡场文昌路158号(忠县金鸡镇初级中学校旁)实施忠县金鸡镇初级中学校运动场改扩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构成违法建设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1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5.现场勘验笔录1份;
6.忠县金鸡镇场镇规划(局部)1份
7.忠县金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1份;
8.忠县金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
9.《忠县发改委关于忠县金鸡镇初级中学校运动场改扩建项目立项的批复》(忠发改审批﹝2022﹞96号)复印件1份;
10.《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忠县金鸡镇初级中学校运动场改扩建项目选址意见的复函》(忠规资函﹝2022﹞349号)复印件1份;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忠县金鸡镇初级中学校运动场改扩建项目)复印件1份;
12. 现场照片1份。
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4〕第7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书面表达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忠县金鸡镇初级中学校运动场改扩建项目违法建(构)筑物;并处罚款190421.60元(大写:壹拾玖万零肆佰贰拾壹元陆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没收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没收的上述运动场改扩建项目全部建(构)筑物,移交给金鸡镇人民政府。
2.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90421.60元(大写:壹拾玖万零肆佰贰拾壹元陆角)人民币罚款缴至下列指定任一账户,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①开户行:中国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10**********;②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忠县支行,账号:100**********;③开户行:工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10**********;④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50**********;⑤开户行:建设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500**********;⑥开户行: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14**********;⑦ 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忠县支行,账号:015**********;⑧开户行:重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话:023-54235607
地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忠县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