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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5-026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0-15
[ 发布日期 ]
2025-10-15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规资执罚〔2025〕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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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秦和平

身份证号码:512223**********

家庭住址:重庆市忠县洋渡镇金台村3**********

联系电话:166**********

经查,你在忠县洋渡镇金台村317号,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155.92㎡搭建钢架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秦和平未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于20118月在忠县洋渡镇金台村317号,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155.92㎡搭建钢架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呈批表》1份,拟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2)秦和平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3)忠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现场勘测示意图(范围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1套,拟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行为的现场勘验情况及与土规、现状套合情况;

4)秦和平询问笔录2份,拟证明当事人对本案相关事实的自我陈述和申辩情况;

5)现场照片等其他佐证材料。

本机关已于20259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经你申请,我局充分听取了你的陈述。经我局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5.92㎡集体土地上搭建的钢架棚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钱卫国、罗英    联系电话:023-54235607

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忠县忠州街道鸣玉溪大道99号)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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