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忠县畅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
法定代表人:熊勇
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忠县新生街道天池村1、5组,钟坝村4、5组交界处(小地名:八字桥)占用集体农用地3947㎡建石花水库大坝坝体和管理房。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重庆卓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重庆卓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忠县畅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忠县畅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2份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忠县新生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忠县新生街道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石花水库坝体、管理房占地示意图、现场照片、重庆市忠县石花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忠发改审批〔2023〕425号)、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重庆市忠县石花水库工程业主的批复(忠发改审批〔2024〕25号)、《重庆市忠县石花水库大坝附属工程劳务合同》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 2025年12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3947㎡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没收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你单位在非法占用3947㎡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移交给忠县水利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钱卫国 叶自润 联系电话:023-54235607
地 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鸣玉溪大道99号)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