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名称:重庆创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
法定代表人:岳良双
地址:重庆市忠县马灌镇龙肖村6组**********
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底在重庆市忠县马灌镇龙肖村六组(小地名:桅杆坝)处超出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未按层数修建管理用房和附属设施,以及改变备案用途,共计占用集体土地959.9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桑之恋生态休闲农业园占地示意图、马灌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套合数据为2017年变更调查数据)、重庆市忠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用地用海分类图局部、桑之恋生态休闲农业园管理用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套合图、忠县国土房管局《关于桑之恋生态休闲农业园管理用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通知》(渝忠设〔2018〕101号)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股权化改革项目相关资料复印件、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照片、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移交函、忠县林业局关于重庆创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线索的复函、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局已于2026年1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吿〔2026〕第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公司无从重或减轻情节,按照一般情节予以处罚(按50%数额计算,每平方米15元),即所占土地959.9平方米共计处罚款14398.5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59.9平方米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59.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分拣中心182.92平方米、管理房174.84平方米、产品展示中心(含厕所)58.43平方米、党建文化长廊121.29平方米、农耕文化长廊及砼坝154.28平方米、棚房(养蚕体验室)长廊54.64平方米、三个木亭29.3平方米、通往农耕文化长廊的便道133.49平方米、超出备案范围的晒坝(砼坝)50.71平方米;
3.并处罚款人民币14398.5元整(大写:壹万肆仟叁佰玖拾捌元伍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非法占用的959.9平方米土地移交给马灌镇龙肖村六组。
2.没收的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没收的非法占用的959.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违法修建的分拣中心182.92平方米、管理房174.84平方米、产品展示中心(含厕所)58.43平方米、党建文化长廊121.29平方米、农耕文化长廊及砼坝154.28平方米、棚房(养蚕体验室)长廊54.64平方米、三个木亭29.3平方米、通往农耕文化长廊的便道133.49平方米、超出备案范围的晒坝(砼坝)50.71平方米移交给忠县马灌镇人民政府。
3.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此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14398.5元整(大写:壹万肆仟叁佰玖拾捌元伍角整)人民币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联系人:谭小勇、刘海英
电 话:023-54235607
地 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忠县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109室)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