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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0-000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
[ 体裁分类 ]
机构;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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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忠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8197号)和中共忠县县委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忠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忠县委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职责调整如下: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县规划局的职责划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责划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划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将原县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将原县畜牧兽医局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6.县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7.将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规划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划入县生态环境局。

2.将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农田整治项目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3.将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和抗震救灾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4.将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5.将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执法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条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监督管理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重要专项规划,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利用保护的其他各类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承担县县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建立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时序、范围、内容等引导和管控机制。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条件、用地预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等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县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自然资源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编制,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与规划统筹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有关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县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地质资料和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全县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全县地震监测工作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推进防震减灾科技进步和信息化。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初审(审批)工作。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拟定全县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重大项目测绘,负责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十五)促进全县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有关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承担全县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督察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权属调查、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空间规划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应急管理工作。

(十八)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归口管理县林业局。

(十九)承担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五条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科)。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起草全局性重要文稿。负责局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和督办,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维护稳定工作。承担外事、保密、脱贫攻坚及重点、重大项目综合协调等工作。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有关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并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工作。协调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成果管理、信息化管理和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交流工作。承担应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有关规划和自然资源政策建议;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综合性政策调研。

(二)法规督察科。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和执法文书的审核工作。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承担行政应诉工作,牵头组织行政复议、听证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工作。对接自然资源部督察派驻机构。承担本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承担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的稳定风险性评估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调查规程、规范、标准,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权属调查工作。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登记资料。组织调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工作。拟订全县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承办测绘资质管理具体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成果质量。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开展测绘成果的验收、提供使用、汇交等工作;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开展地理国情、地下管线普查、数据维护及管理。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运用工作。

(四)自然资源权益利用科。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拟定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利用计划、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供应、储备、交易市场的管理;承办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划拨、出让、租赁工作及价款征收;牵头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供应后实施的监管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建立市场价格体系和城镇分等定级工作;承办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和转让工作;承担地价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利用领域重点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指导实施。

(五)村镇规划科。负责执行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村镇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承担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调整(修改)、报批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有关工作。承担乡镇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承办规划条件函、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方案预审、放(验)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基础核实、外立面现场确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农村集中居民点、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乡镇企业四类项目的乡村规划许可等工作。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的县级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和平衡,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综合信息统计等工作。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组织开展乡镇重大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项目的调查研究、前期论证、统筹协调和汇总分析等工作,承担乡镇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库建设及动态更新维护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的申报、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审核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乡村设计工作,指导开展有关历史文化规划的编制工作。

(六)城市规划科(忠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与管理政策、制度。参与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定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整(修改)、报批、备案工作。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建设用地或者空间布局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综合平衡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的相关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承担忠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专家库建设以及专家遴选、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承办规划条件函、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方案预审、放(验)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基础核实、外立面现场确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农村集中居民点、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乡镇企业四类项目的乡村规划许可等工作。

(七)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科。组织实施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标准。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组织实施全县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组织申报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及转用和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批后实施的监管工作,组织调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重大争议,承担临时用地管理职责,承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定管理职责。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行政管理及审查报批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及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设施农用地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八)地质矿产科。管理全县地质勘查工作,编制地质勘查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行政管理及审查报批工作。依法管理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资质,承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矿业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开展全县重要矿产品供需及开发利用统计分析,组织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优势矿产的开釆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区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审查、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九)行政审批科。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衔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调整和公开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复核、批准、办结等执行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档案保管和归档工作;承办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监督管理工作。

(十)财务科。依法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本系统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和会计规范,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管理有关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承办本系统各项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立项报批工作。

   (十一)组织人事科(挂审计科)。承担局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局系统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人才规划编制,职工教育、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拟订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相关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督促和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负责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承担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党务日常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局系统思想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局系统"三重一大"事项、上级机关交办事项及所属单位目标完成情况的督察督办工作

第六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

第七条 执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设立忠州、白公、新生、乌杨、东溪、石宝、汝溪、官坝、马灌、新立、拔山、白石等12个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为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核定行政编制50名,其中所长12名。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受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履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规划和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协助县局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协助县局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保护基本农田;协助县局开展辖区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和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的现场踏勘工作;协助县局开展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工作;指导辖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调查及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征收辖区内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相关规费;承办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协助处理征地拆迁、不动产权属等纠纷调处工作;承担本辖区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9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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