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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指南

日期: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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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提交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的身份证件;

5.外籍人士: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

8.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认证,是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公证、认证与转递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公证材料应当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外文文本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目 录

一、土地登记类

1.划拨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

2.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2

4.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3

、房屋登记类

5.城镇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4

6.存量房买卖(综合受理)┉┉┉┉┉┉┉┉┉┉┉┉┉┉┉5

7.商品房现房买卖┉┉┉┉┉┉┉┉┉┉┉┉┉┉┉┉┉┉┉6

、不动产抵押登记类

8.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7

9.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7

10.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8

11.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9

12.抵押权注销登记┉┉┉┉┉┉┉┉┉┉┉┉┉┉┉┉┉┉11

、不动产登记的特殊情形

13.房屋赠与┉┉┉┉┉┉┉┉┉┉┉┉┉┉┉┉┉┉┉┉┉12

14.房屋继承┉┉┉┉┉┉┉┉┉┉┉┉┉┉┉┉┉┉┉┉┉12

15.企业改制或企业合并、兼并、作价入股、破产、房屋调拨等导致房屋转移┉┉┉┉┉┉┉┉┉┉┉┉┉┉┉┉┉┉┉┉┉13

16.司法裁决过户(依嘱托登记)┉┉┉┉┉┉┉┉┉┉┉┉14

17.征收(拆迁)安置还房┉┉┉┉┉┉┉┉┉┉┉┉┉┉┉15

18.房改售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出售┉┉┉┉┉┉┉16

19.因婚姻关系导致权利人增加或减少(含离婚析产)┉┉┉16

20.不动产坐落变更或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17

21.房屋分割(合并)变更登记┉┉┉┉┉┉┉┉┉┉┉┉┉18

22.土地房屋用途改变┉┉┉┉┉┉┉┉┉┉┉┉┉┉┉┉┉19

23.遗失补证┉┉┉┉┉┉┉┉┉┉┉┉┉┉┉┉┉┉┉┉┉19

24.不动产灭失┉┉┉┉┉┉┉┉┉┉┉┉┉┉┉┉┉┉┉┉20

25.放弃不动产权利┉┉┉┉┉┉┉┉┉┉┉┉┉┉┉┉┉┉20

26.城市征收(拆迁)不动产注销登记(依嘱托注销)┉┉┉21

27.司法注销(依嘱托注销)┉┉┉┉┉┉┉┉┉┉┉┉┉┉22

28.其他变更┉┉┉┉┉┉┉┉┉┉┉┉┉┉┉┉┉┉┉┉┉22

29.异议登记┉┉┉┉┉┉┉┉┉┉┉┉┉┉┉┉┉┉┉┉┉23

30.注销异议登记┉┉┉┉┉┉┉┉┉┉┉┉┉┉┉┉┉┉┉24

31.查封登记┉┉┉┉┉┉┉┉┉┉┉┉┉┉┉┉┉┉┉┉┉25

32.行政限制┉┉┉┉┉┉┉┉┉┉┉┉┉┉┉┉┉┉┉┉25

五、居住权登记类

33.居住权首次登记┉┉┉┉┉┉┉┉┉┉┉┉┉┉┉┉26

34.居住权变更登记┉┉┉┉┉┉┉┉┉┉┉┉┉┉┉┉26

35.居住权注销登记┉┉┉┉┉┉┉┉┉┉┉┉┉┉┉┉27

一、土地登记类

1.划拨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申请主体: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原件);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属调查表、不动产(土地)测量报告)(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550/;渝价2016242号。

2.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申请主体: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红线图(原件);

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和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属调查表、不动产(土地)测量报告)(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550/件;渝价2016242号。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申请主体:转移双方。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

土地收益金缴纳凭证和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对政府国有资产调拨转移土地或房屋产权的,涉及划拨土地不收取土地收益金;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的转移土地的,提供双方属同一投资主体的证明材料后,不再提供《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复》。

(3)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550/件;渝价2016242号。

4.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申请主体:转移双方。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和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的转移土地的,提供双方属同一投资主体的证明材料后,不再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的,还需提供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签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

(3)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550/件;渝价2016242号。

二、房屋登记类

5.城镇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原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不动产(土地房屋)测绘报告(含栋证附图)(原件);

公安机关核准的房地产坐落证明(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面签后提交;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实施前的房屋,可提交工程质量合格材料;首次登记前应先建立电子楼盘;房屋超建筑规模的应先到土地利用部门完善相关手续,修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属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属联建项目的应提交联建及房屋分配协议。

(3)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免征),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6.存量房买卖(综合受理)

(1)申请主体:买卖双方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买卖合同》由不动产登记系统生成,申请人面签后提交;涉及军产、宗教产、校产、市有公产应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卖方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交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或不予鉴证的文书,或由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土地性质为划拨的,须缴纳土地收益金;⑤房屋设立了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和受让人已知晓的书面材料;房屋系共有或出租的,还应提交共有人、承租人优先放弃购房的书面证明

(3)承诺时限:

一窗办理,即办即取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买方: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7.商品房现房买卖

(1)申请主体: 买卖双方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买方: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一价清之后的商品住宅由卖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

、不动产抵押登记类

8.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1)申请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同一抵押物顺位设立多个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本手抵押登记的债权人知晓该抵押物原已设立抵押状况的书面材料;以农村房屋所有权设立抵押的,应提交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抵押,并在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转让的书面材料;有其他适当居住场所的书面证明。

(3)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2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9.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1)申请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2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10.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1)申请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

记载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证书(原件);

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用红线划定抵押范围的房地合一图,并经抵押双方签章确认(原件);

在建建筑物、构筑物测绘报告(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在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未建成部分不能纳入抵押担保范围;办理抵押登记,应先申请建立电子楼盘;土地抵押转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原土地抵押权不注销的,在建建筑物所占用部分的土地为顺位抵押,还应提交本次抵押权人知晓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3)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2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11.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1)申请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原件);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温馨提示: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供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2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收登记费。渝财综〔201918号。

12.抵押权注销登记

(1)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3)申请时限:

当日办结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不动产登记的特殊情形

13.房屋赠与

(1)申请主体:赠与双方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赠与文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面签后提交;土地性质为划拨的,须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屋设立了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和受让人已知晓的书面材料

(3)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受赠方: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14.房屋继承

(1)申请主体:继承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继承公证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能够证明继承权的材料(原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面签后提交。

(3)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得房方: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15.企业改制或企业合并、兼并、作价入股、

破产、房屋调拨等导致房屋转移

(1)申请主体:转移双方。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调拨或改制的,提交有权机关批文(原件);

2)兼并或作价入股成立新企业的,提交有权机关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兼并或作价入股协议,新旧企业章程(原件);

3)企业合并或分设的,提交企业合并或分设的证明文件(原件);

4)“三改企业”的提交有权机关有关“三改”(改制、改造、改组)的批准文件(原件);

5)企业破产的,提交生效的司法文书(原件);

6)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提交出让合同、综合价金收据(原件);

7)土地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处置的,提交财政部门的资本金入注证明(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土地性质为划拨的,须缴纳土地收益金(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受让方: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16.司法裁决过户(依嘱托登记)

(1)嘱托主体:人民法院

(2)嘱托材料:

嘱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验原件);

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的司法裁定书或仲裁文书(原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证作废公告(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温馨提示:土地性质为划拨的,须缴纳土地收益金

(3)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受让方: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17.征收(拆迁)安置还房

(1)申请主体:转移双方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和安置结果证明(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受让方: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18.房改售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出售

(1)申请主体:转移双方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属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有权机关批文和购买人的资格认购证明材料(原件);

2)属房改售房和集资建房出售,提交房改部门的批文及售房清单(原件);

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收费,购买房改性质房屋的得房方: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19.因婚姻关系导致权利人增加或减少(含离婚析产)

(1)申请主体:夫妻双方或离婚双方;因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协议离婚的应提交婚姻登记机构盖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的提供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面签后提交。

(3)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得房方: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20.不动产坐落变更或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

(1)申请主体:权利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上级机关同意更名的批文,编办、工商等部门核准的变更材料(原件);

3)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不动产坐落变更的提交公安机关的坐落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系统生成,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收登记费。渝财综〔201918号。

21.房屋分割(合并)变更登记

(1)申请主体:权利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分割图、规划、建设、消防、公安(门牌号编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材料(原件);

土地房屋分割测绘报告(原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收登记费。渝财综〔201918号。

22.土地房屋用途改变

(1)申请主体:权利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规划部门同意用途变更批文(原件);

涉及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的,应当提供补缴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缴纳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收登记费。渝财综〔201918号。

23.遗失补证

(1)申请主体:权利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遗失(损毁)声明及补发申请(原件);

刊发的遗失、损毁声明(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证;渝价2016242号。

24.不动产灭失

(1)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25.放弃不动产权利

(1)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声明(原件);

不损害第三人权益的书面承诺(原件);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面签后提交;被放弃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26.城市征收(拆迁)不动产注销登记(依嘱托注销)

(1)嘱托主体:征收(拆迁)主体

(2)嘱托材料:

嘱托工作人员身份证明(验原件);

系拆迁项目的提交《拆迁许可证》、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房屋明细表及拆迁补偿安置完毕材料;

系征收项目的提交已生效的征收决定书及被征收房屋明细表;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原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作废。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27.司法注销(依嘱托注销)

(1)嘱托主体:人民法院

(2)嘱托材料:

嘱托工作人员身份证明(验原件);

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原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作废。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28.其他变更

(1)申请主体: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且权利人同意更正的意思表示。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收登记费。渝财综〔201918号。

29.异议登记

(1)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证明对登记的不动产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申请时限:

当日办结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40/件(住宅),275/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30.注销异议登记

适用: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异议登记失效。

(1)申请主体:异议登记申请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起诉请求的材料(原件)。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申请时限:

当日办结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31.查封登记

(1)嘱托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含续查封、预查封)

(2)嘱托材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委托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他有权查封部门的相关查封文件(原件)。

(3)申请时限:

当日办结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32.行政限制

(1)嘱托主体:自然资源、税务、工商等国家有权机关

(2)嘱托材料:

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有权机关提供的限制文件(原件)。

(3)申请时限:

当日办结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五、居住权登记类

33 . 居住权首次登记

(1)申请主体:权利人、居住权人双方;以生效法律文书、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可单方申请;依照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执行文书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嘱托直接办理。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依合同取得居住权,提交居住权合同;依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居住权,提交生效法律文书;依遗嘱取得居住权,提交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依嘱托设立居住权,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后当场办结。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财税〔201679号。

34 . 居住权变更登记

(1)申请主体:居住权人身份、信息变化,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由权利人、居住权人双方申请。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不动产登记证明;

居住权人姓名、信息变更,提交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居住权期限变更,提交居住权变更协议。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后当场办结。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财税〔201679号。

35 . 居住权注销登记

(1)申请主体:双方约定注销居住权的,权利人、居住权人双方申请;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居住权人死亡、依法律文书注销居住权的,权利人单方申请;居住权期限届满或房屋灭失,可由居住权人或权利人单方申请;房屋被征收的,依嘱托办理。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不动产登记证明;

双方约定解除居住权注销登记,提交注销居住权约定;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利,提交放弃权利的书面证明;居住权人死亡办理注销登记,提交居住权人死亡证明;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注销登记,提交法律文书;因房屋灭失或征收注销居住权登记,提交房屋灭失或被征收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签章后提交。

(3)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后当场办结。

(4)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财税〔201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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