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忠县马灌镇高渡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
法定代表人:吕**
地址 :忠县马灌镇**********
经查,你单位于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未经批准在本村二组(小地名:唐家寨)占用集体农用地(耕地)建办公楼(房屋一楼一底,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55.07㎡),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再次未经批准在办公楼左侧占用集体农用地(耕地)新建移民服务中心(房屋一楼一底,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72.32㎡,硬化水泥坝132㎡)。经现场调查测量,你村委会所建办公楼、移民服务中心房屋及水泥坝共计占地417㎡。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土地农转用及建设用地许可手续擅自修建办公楼及移民服务中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修建村级公共设施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吕**身份证复印件、县发改委《关于忠县2021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马灌镇高渡村移民服务中心扩建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忠发改审批〔2020〕546号)复印件、县发改委《关于忠县2021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马灌镇高渡村移民服务中心扩建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忠发改审批〔2020〕546号)复印件、询问笔录、《移民活动中心修建用地补偿协议》复印件三份、《忠县马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忠县马灌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2020年)、《占地示意图》和《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3年 4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直接送达),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1〕584号)第一条第(二)项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17㎡土地上新建的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527.39㎡)和水泥坝(占地132㎡);
2.按9.3元/㎡标准并处罚款3878元(叁仟捌佰柒拾捌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1.罚(没)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3878元人民币罚款缴至下列指定任一账户,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没收建(构)筑物: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没收的上述417㎡土地上新建的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527.39㎡)和水泥坝(占地132㎡)移交给忠县马灌镇人民政府管理。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钱卫国、周明亮
联系电话:5423531654235607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