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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3-007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5-15
[ 发布日期 ]
2023-05-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忠规资执罚〔2023〕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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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邹学凡

身份证号:512**********

地址 :忠县马灌镇**********

经查,你于202012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忠县马灌镇马灌社区五组(小地名:邹家湾)占用集体农用地(本户承包耕地、竹林)188.2㎡建房(房屋结构钢架铁皮,一层,建筑面积137.52㎡),用作本户婚庆设施仓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建房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复印件、邹学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询问笔录一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忠县马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忠县马灌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2021年)、《邹学凡婚庆物资仓库占地示意图》、《关于邹学凡修建婚庆物资仓库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34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直接送达),你在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1584号)第一条第(二)项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88.2㎡土地上新建的钢架铁皮房,恢复土地原状;

2.15/㎡标准并处罚款2823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1.罚(没)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823元人民币罚款缴至下列指定任一账户,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拆除建(构)筑物: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以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钱卫国、周明亮

联系电话:5423531654235607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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