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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233765915210U/2021-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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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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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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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4)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由于《实施办法》应当自71日起施行,时间紧急,征求意见期限为15天,截止时间为2021616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8682162@qq.com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12号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62


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职责】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土地征收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征地补偿第二章

第四条【补偿费用构成】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土地补偿费由县土地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安置补助费由县土地征收中心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000元。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七条【房屋补偿】农村房屋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

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为依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委、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第八条【装饰装修补助】被搬迁房屋的装饰装修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

第九条【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本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青苗、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不含成片果园)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每亩定额补偿8000/;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据实清点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成片果园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条【不予补偿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物;

()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费】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工业企业类。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农业产业类。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附件6执行。

()商业服务类。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照实际用于商服经营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为200/平方米。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发票的,按搬迁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价格补偿。

人员安置第三章

第十二条【人员安置范围】本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前款所称“长期”,是指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1年以上(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已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年以上)

第十三条【不计入总人口的情形】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

第十四条【安置人数的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全部为人员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计算的人数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

前款所称人均土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占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的比例。

第十五条【安置对象的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土地征收中心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复核,县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六条【参保补贴规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安排人员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及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促进就业】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将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促进其就业创业。

住房安置第四章

第十八条【住房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且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第十九条【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情形】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已享受福利分房、划拨国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单位修建并销售给职工的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的人员。

第二十条【安置方式的适用】住房安置可以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其中:忠州街道、白公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及东溪镇、复兴镇、乌杨街道、新生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其余区域实行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或货币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即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

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一条【宅基地自建安置补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给予自建住房补助,同时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新宅基地取得补助。

第二十二条【安置房或货币安置面积标准】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特殊对象的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1年以上(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已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3年以上);

()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无商品房、农村住房和享受过福利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购买及补助】安置房安置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870/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安置房建安造价详见附件7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安置房安置的,其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住房安置补助,补助标准为:忠州街道、白公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每平方米2520元,东溪镇、复兴镇、乌杨街道、新生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每平方米520元。

第二十五条【安置房的有关要求】安置房应当在国有土地上建设。

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当安排安置房的建设资金、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居民用电、自来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的安装费用。

第二十六条【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及补助】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7,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货币安置补助。

第二十七条【不重复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第二十八条【对不安置情形的补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

()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

第二十九条【住房的搬迁】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按两次计发。

第三十条【临时安置】临时安置费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每户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人数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人数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的规定】国家和本市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忠府发〔200835)和《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忠府发〔201337)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附件:

1.忠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忠县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3.不可拆除装饰装修补助标准

4.忠县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5.忠县成片果园补偿标准

6.忠县规模化种植业和养殖业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7.忠县安置房安置建安造价和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附件1

忠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万元/

区片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其中

范围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5.04

1.512

3.528

忠州街道、白公街道。

II

4.81

1.443

3.367

新生街道、乌杨街道、东溪镇、复兴镇、石宝镇、汝溪镇、官坝镇、马灌镇、新立镇、拔山镇、三汇镇、白石镇。

III

4.54

1.362

3.178

任家镇、洋渡镇、野鹤镇、石黄镇、金鸡镇、双桂镇、花桥镇、永丰镇、黄金镇、善广乡、石子乡、磨子土家族乡、涂井乡、金声乡、兴峰乡。

附件2

忠县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单位:/平方米

类别

结构

房 构

补偿标准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108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87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730

砖墙(片石)瓦盖

700

砖墙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610

砖墙彩钢盖

340

土墙结构

土墙瓦盖

420

石棉瓦、玻纤瓦盖

360

简易结构

砖柱(石柱、木柱、钢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200

简易棚房

150

说明:1.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1.5米以上(1.5)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1米以上(1)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3

不可拆除装饰装修补助标准

序号

项目

规格及说明

标准

备注

单位

金额()

1

地面砖

墙面砖

瓷 砖

30×30及以下

平方米

45


40×40

平方米

50


50×50

平方米

55


60×60

平方米

65


80×80

平方米

100


100×100

平方米

120


2

木地板

强化地板

平方米

75


实木地板

平方米

120


3

水磨石


平方米

65


4

大理石


平方米

95


5

防盗网

铁条

平方米

55


不锈钢

平方米

70


6

防盗门

简易铁()条网门

平方米

55

自制

简易铁()皮半包门

平方米

100

自制

简易不锈钢()皮全包门

平方米

120

自制

普通防盗(工程)

300


精装防盗门

500


精装加大防盗门

600

也可按250/平方米计算

7

地弹簧门


平方米

120


8

木质包门

包括门套

300

门套不另作补偿

9

套装门


350


10

单独门套


120


11

塑钢门


120


12

卷帘门


平方米

85


13

推拉门

木质或铝合金

平方米

85


14

单独窗套


100


15

铝合金窗


平方米

85


16

铁条窗


平方米

50


17

踢脚线


6


18

石膏阴角线


4


19

木质装饰条


6


20

吊顶

简易吊顶

平方米

25

竹块、层板等

塑料扣板

平方米

45


精装吊顶

平方米

50


21

栏杆

55


不锈钢、木质

70


22

陶瓷便盆


60


23

面盆


60

有大理石台面的台面另计

24

陶瓷坐便器


120


25

盥洗池


60


26

墙裙

木质

65


27

不锈钢菜盆


100


28

整体吊柜(橱柜)

敞开无门

平方米

250

按立面面积计算,钢架或砖混主体,瓷砖或大理石台面,台面不另作补偿

木质门或铝合金门

平方米

300

29

雨棚

铝合金、不锈钢

平方米

80

不含自带水泥棚

钢架彩钢瓦

平方米

110

钢架彩钢瓦(含隔热层)

平方米

150

30

花架

铁、一般材料

40

阳台外

不锈钢、铝合金

50

31

涂料

砂浆抺面石灰刷白

平方米

3

××3或每面面积

仿瓷(钢化)

平方米

6

仿瓷(多彩)

平方米

10

乳胶漆

平方米

30

硅藻泥

平方米

60


32

墙纸


平方米

30


33

墙布


平方米

40


34

电视墙

木质装饰

平方米

100


墙砖装饰

平方米

70


35

石膏

贴花大

50


贴花小

20


装饰灯座

70


36

暗线


12

(+)×2.5

37

空调移机费

挂机

150


柜机

200


38

不可移动家具

衣柜、壁柜、书架、隔断

平方米

250

木质或其它材料

39

室外洗衣槽


120

室内不予计算

40

太阳能搬迁费


250


41

窒外石梯、水泥梯


平方米

50

按平面面积计算

42

室外塑胶()下水管

直径25毫米及以下

8


直径50毫米

14


直径75毫米

22


直径110毫米及以上

30


说明:经补偿后归征地实施单位所有。

附件4

忠县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构

单位

标准()

备 注

堡 坎围 墙

条 石

立方米

240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片 石

180

150

土围墙

40

道 路(行车)

水泥路面(含条石)

平方米

90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补偿。

碎石泥结路面

60

简易路面

40

砖 瓦石灰窑


7200

废弃或未经批准的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 井

条石

立方米

240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水混

180

机井


2000

指正常使用的机井

坟 墓

土坟

2000

双坟按标准上浮50%补偿;逾期不迁的按无主坟处理。

碑坟

4000

地 坝

石板

平方米

60

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石板、水泥或三合土,不补偿。

水泥

50

三合土

20

粪池

条石、坚石硬打

水泥

立方米

60

农民自建室内的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蓄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蓄水池

40

沼汽池


1600

指正常使用的沼汽池

水 渠

条石

立方米

100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片石、砖、三合土

80

电杆

9米以上圆电杆

540

指村社及个人投资的电杆。

水泥方电杆、9米以下圆电杆

420

电 线

室外电线

6

指室外生产性用电的电钱。

室外饮水管

15毫米以下

5

不含市政管网。

15毫米以上

7

钢 架大 棚

钢架(水泥柱架)簿膜

5000

专指蔬菜大棚

说明:经补偿后的构筑物归征地实施单位所有。

附件5

忠县成片果园补偿标准

单位:/

类别

规格

标准

备注

一般果园

幼林园

8000

一至三年生

初产园

10000

四至六年生

盛产园

12000

七年生及以上

标准化柑橘园

幼林园

8000

一至三年生

初产园

13000

四至六年生

盛产园

18000

七年生及以上

说明:一般果园指连续种植面积达10亩以上,果树种植密度每亩达70株及以上的果园;标准化柑橘园是指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按相应标准建设的柑橘园。以上补偿标准含建园费用及附属设施补偿。

附件6

忠县规模化种植业和养殖业一次性

搬迁补助费标准

单位:/

类别

规模

标准

备注

种植业

标准化柑橘园

10

2000/

按批准的种植规模内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其他经济作物

1000/

畜禽养殖

10

1000/

按实际需转场的畜禽数量计算。

50

200/

50

100/

鹅、鸡、鸭、兔

200

10/

水产养殖

鱼、虾、鳝鱼、泥鳅、龟、鳖等

5

1000/


说明:1.种植或养殖规模小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折半计算。

2.搬迁补助费按实际征收的面积计算。

附件7

忠县安置房安置建安造价和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单位:/平方米

序号

范围

建安造价

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备注

1

县城州屏组团、银山组团范围内

2500

4850


2

忠州街道、白公街道(不含州屏组团和银山组团范围),新生街道、乌杨街道、东溪镇、复兴镇

1300

2300


3

其他乡镇

13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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