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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530555596/2021-000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忠县经济信息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忠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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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供电公司:

近年来,因工程建设、土地整治等各类活动造成电力设施屡受外力破坏,严重影响安全稳定供电,给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电网的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线路通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忠府办发〔201813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有关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及标准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除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800千伏 30米。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10千伏及以下3米、35千伏3.5米、110千伏4米、220千伏4.5米、500千伏7米、±800千伏13.5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进一步明确电力设施保护要求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清理要求

1.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超过电力线最大垂直安全距离的树木和竹子。确需种植低矮果树、花木、灌木或苗木等树种,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距离。

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网安全的树木、竹子,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种植单位或个人予以修剪和砍伐。对拒不修剪、砍伐的,供电企业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强制修剪、砍伐,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3.根据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城市管理部门需与电力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等相关要求

1.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及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行为。

2.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起重、升降等作业,或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半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确需作业的,应征得供电企业的同意后方可作业;需供电企业协助作业的,供电企业应当协助。

3.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充分考虑电力设施保护强制性控制要求。

4.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鱼塘(水库)安全整治要求

1.按照造成、谁治理”的原则,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供电公司具体负责,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涉及的鱼塘(水库)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对拒不落实整改的企业或个人,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鱼塘(水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鱼塘(水库)业主配合供电企业在塘坎或醒目位置设置“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等安全警示标识,签订《供电方产权电力线路下跨鱼塘(水库)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严防因垂钓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四)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的相关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供电企业应在设计上提高标准,采用同杆多回路和杆塔交跨、高低腿铁塔等新技术,尽量少占林地、少伐林木。

2.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应当修建或者砍伐的树木,由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按《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忠府发〔201337)支付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3.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或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严格履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定期开展电力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危及人身安全、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线路通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忠府办发〔2018138号)要求,结合2019年机构改革职能界定、划转,严格履职,加强配合,依法依规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四、落实各项工作机制,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组织协调机制。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群众主动、企业主体”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县经济信息委将利用电力设施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明确电力设施保护重点工作,商讨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联合执法机制。县经济信息委将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定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风险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和人员限时整改消除, 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外力破坏事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三)宣传引导机制。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集中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宣传。电力企业要常态化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宣传,引导群众树立法制观念,形成电力设施保护“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好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责任,将保护电力设施和保障人畜安全等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开展安全知识普及,动员重要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人民群众参与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群治工作,努力营造人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电力设施保护条款

忠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531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电力设施保护条款

一、《电力法》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重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

35-110千伏         10

154-330千伏        15

500千伏            20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孤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 (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因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

1-10千伏                    1.5

35千伏                      3.0

66-110千伏                  4.0

154-220千伏                 5.0

330千伏                     6.0

500千伏                     8.5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捆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             4.0

154-220 千伏       4.0             4.5

330千伏           5.0             5.5

500千伏           7.0             7.0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四、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第十七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改施安全的高杆植物,不得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垂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其他危及电力运行安全的行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起重、升降等作业或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半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同意;需要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协助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协助,费用由作业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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