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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530555596/2022-000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工业、信息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忠县经济信息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6-17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忠县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发布第十批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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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发布第十批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予以转发,请相关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忠县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

                                       忠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章)

                                            2022年6月17日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发布第十批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

目录清单的通知

渝减负办〔2022〕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优化行政审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经归集整理,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认真宣传贯彻执行。《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减负办〔2021〕10号)同时废止。另将现行的《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重庆市2021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版)》《重庆市市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一并转发,供有关部门(单位)参考。

附件:1.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2.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3.重庆市2021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4.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版)

5.重庆市市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2610

附件1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依据文件

咨询方式

1

政府性基金

20177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0052元和0.0062元。自20187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20197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重庆市降低后的标准为1.96875/千瓦时。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023—12366

2

政府性基金

星级旅游饭店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投资新建的四星级以上旅游星级饭店,其配套费缓缴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后享受配套费缓缴优惠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

《支持服务业等困难行业纾困恢复十条措施》(渝发改体改〔2022165号)

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wlzcxx/qyjf/wqszfbm/202203/t20220310_10486630.html

3

政府性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重庆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1921号)

023—12366

4

政府性基金

20211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重庆海事局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网址: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3/t20210324_3675391.htm

5

保证金管理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一)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且不超过5亿元的,存储200万元;(二)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的,存储300万元;(三)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0亿元、且不超过20亿元的,存储500万元;(四)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20亿元的,存储800万元;(五)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且前两个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合同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从第3个新开工工程起,存储比例下浮至1%,并且累计存储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上限数。如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其多个工程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在该地区内可以互相调剂使用。经返还后,剩余在建工程存储金额应按照本条款动态调整。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

023—63876776

6

保证金管理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6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

023—63876776

7

保证金管理

延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并提高暂退比例、扩大实施范围。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升至100%。同时,20224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和缓交保证金补足期限统一延长和确定为2023331日。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

市文化旅游委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

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wlzcxx/qyjf/wqszfbm/202203/t20220310_10486653.html

8

住房公积金管理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12%的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市住房城乡建委

《住房城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2045号)

023—966566

9

住房公积金管理

经营困难旅行社缓缴住房公积金。2022年,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

《支持服务业等困难行业纾困恢复十条措施》(渝发改体改〔2022165号)

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wlzcxx/qyjf/wqszfbm/202203/t20220310_10486630.html

10

住房公积金管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征得职工同意后,可申请在202212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后再予以补缴。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建住保〔202246号)


11

工会经费

实施小微企业免征工会经费政策延至20221231日。免征范围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即单位月销售总额在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不属免征范围。

市总工会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免征工会经费的通知》(2021年)

网址:http://www.cqgh.org/

12

工会经费

对区县超额上缴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政策延至20221231日;继续执行《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留成经费及规范管理的规定》,明确市、区县总工会在各自的留成经费中拿出20%,作为乡镇(街道)、园区工会留成经费,与回拨经费一并统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市总工会

《关于继续执行区县总工会超额上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办法的通知》(2022年)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留成及规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渝工发〔201630号)

网址:http://www.cqgh.org/

13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971日起,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自2016712日起,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自2016126日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预告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01971日起,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023—63158635

14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91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收费。

市交通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市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8116号)

网址:http://czj.cq.gov.cn/ztlm_268/jsjf/zcfb/202003/t20200303_5562228.html

15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971日起,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综〔201918号)

网址:http://szs.mof.gov.cn/zt/mlqd_8464/2013yljfcs/201907/t20190702_3289114.htm

16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97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729号)

网址: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1906/t20190620_962464.html?code=&state=123

17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201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1.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2.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市公安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1782号)

023—968888

18

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免注册申请费用。对由我市收取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予以免征,执行至20221231日。

市药监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网址:http://www.cq.gov.cn/zt/yhyshj/zcjj/zz/202103/t20210326_9039039.html

19

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811日起,房屋市政类工程按照中标额的1.7‰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照中标额的1‰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854号)

网址:https://www.cqggzy.com/

20

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811日起,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涉及主管机构批准的批文协议转让项目收费,不论成交金额大小,交易服务费均按每宗2000元收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854号)

网址:https://www.cqggzy.com/

21

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811日起,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其自发自用电量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

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1856号)

023—67575563

22

经营服务性收费

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为不增加从事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的合法营运车辆通行费成本,对4类、5类、6类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统一按三类客车的收费标准优惠计收车辆通行费,并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装特定ETC车载装置,预约优惠通行。

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

023—89189713

23

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相关要求,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

023—89189713

24

经营服务性收费

ETC车辆实行通行费5%的优惠。

市交通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大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45号)

023—88754038

25

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施空重交替行驶运输特殊单一物品车辆8.5折优惠政策,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量价联动机制。

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发〔202111号)

023—89189713

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zcjd_120614/bmjd/202104/t20210426_9218251.html

26

社会保险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至2022430日。

市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5号)

023—12333

27

社会保险

延长困难企业失业保险降费政策。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会展、文化和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延长失业保险降费政策期限至20221231日。

市人力社保局

《支持服务业等困难行业纾困恢复十条措施》(渝发改体改〔2022165号)

023—12333

28

社会保险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023—12333

29

社会保险

对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全额给予一般不超过3年的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

023—12333

30

就业创业

招用我市户籍脱贫人口、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给予6000/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

023—12333

31

税收优惠

20185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0193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海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公告2020年第39号)

023—12366

12360

32

税收优惠

202141日至20221231,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023—12366

33

税收优惠

201911日起,将原六大行业与四大领域重点行业适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适用。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023—12366

34

税收优惠

20181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至8%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023—12366

35

税收优惠

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11日和71日起执行。自201911日至20231231日,将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等三个条件放宽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023—12366

36

税收优惠

20181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023—12366

37

税收优惠

20181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023—12366

38

税收优惠

201871日至20231231日,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023—12366

39

税收优惠

201891日至20231231日,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023—12366

40

税收优惠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023—12366

41

税收优惠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023—12366

42

税收优惠

企业在201811日至2023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023—12366

43

税收优惠

201711日至202312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023—12366

44

税收优惠

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023—12366

45

税收优惠

202211日起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023—12366

46

税收优惠

201911日至202312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023—12366

47

税收优惠

201911日至202512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023—12366

48

税收优惠

201911日至202312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023—12366

49

税收优惠

202011日至20231231日,金融机构向单户授信额度10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023—12366

50

税收优惠

202011日至202312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023—12366

51

税收优惠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

023—12366

52

税收优惠

202111日至203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023—12366

53

税收优惠

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023—12366

54

税收优惠

202011日起至202312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023—12366

55

税收优惠

201911日至20231231日,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023—12366

56

税收优惠

201811日至202512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023—12366

57

税收优惠

202111日起: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023—12366

58

税收优惠

202141日至202212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023—12366

59

税收优惠

落实国家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相关规定,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全部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适用此条政策的部分税费范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适用此条政策的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023—12366

60

税收优惠

落实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自202241日至2022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023—12366

61

税收优惠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023—12366

62

税收优惠

落实国家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023—12366

63

税收优惠

201941日至2022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101日至202212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023—12366

64

税收优惠

减免困难企业房土两税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纳税人适用范围包括: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除外。

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023—12366

65

税收优惠

促进汽车家电更新换代消费。自202051日至202312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和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对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适当补贴。

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

023—12366

023—62663239

66

税收优惠

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111日至202312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023—12366

67

税收优惠

202211日至20221231日,铁路运输

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023—12366

68

税收优惠

202211日至202212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023—12366

69

税收优惠

202211日至20221231日,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023—12366

70

税收优惠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023—12366

71

税收优惠

202251日至202212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023—12366

72

税收优惠

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项目相关税收政策参照普通工业项目执行。项目建设业主销售房产,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预征时点延至房产竣工并办理过户手续环节,待项目整体达到清算条件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委、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号)

023—12366

73

生产要素优惠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以及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过户手续费、磁卡补卡费、复电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渝价〔2018101号)

023—67575563

74

生产要素优惠

201971日起降低我市工商业及其他类别中单一制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3.83分。降低我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两部制用电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调1.77分、1.27分、0.77分、0.21分。

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657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751号)

023—67575563

75

生产要素优惠

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以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工商业单一制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关于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工作措施》(渝发改能源〔2019529)

023—67575563

023—67575986

76

生产要素优惠

对符合产业政策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的70%执行。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各区县采用出让年限小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分期供地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并同步完善与弹性供地相符的企业融资支持政策。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制造业龙头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标准厂房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金融监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号)

023—63158239

77

生产要素优惠

工业项目配套设施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办公、会议、食堂和职工宿舍等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原则上分别不得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7%。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确因用工所需,按照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可按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20%的比例控制;确需突破20%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信息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鼓励利用闲置的工业厂房打造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023—63158239

78

生产要素优惠

指导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专项方案,推进新型产业用地(M0)实施,用于集聚集群发展研发创新、技术转移、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及相关配套服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023—6315827

79

生产要素优惠

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网址:http://www.cq.gov.cn/zt/yhyshj/zcjj/zz/202103/t20210326_9039039.html

80

生产要素优惠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策划线上房交会,在条件允许时恢复线下房交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可按规定予以税费抵扣。

市住房城乡建委、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网址:http://www.cq.gov.cn/zt/yhyshj/zcjj/zz/202103/t20210326_9039039.html

81

生产要素优惠

持续实施金融惠企。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金融机构与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按照国家政策调整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从202211日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

人行重庆营管部

《支持服务业等困难行业纾困恢复十条措施》(渝发改体改〔2022165号)

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wlzcxx/qyjf/wqszfbm/202203/t20220310_10486630.html

82

生产要素优惠

减免服务业房屋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区县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区县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网址:http://czj.cq.gov.cn/zwgk_268/zfxxgkml/zcwj/qtwj/202204/t20220402_10587552.html

83

生产要素优惠

用好降准释放资金。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长期资金,强化再贷款再贴现的精准滴灌作用,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wlzcxx/qyjf/wqszfbm/202203/t20220310_10486653.html

84

生产要素优惠

持续实施金融惠企。按照国家政策调整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加强融资对接、优化产品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对有续贷需求的,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wlzcxx/qyjf/wqszfbm/202203/t20220310_10486653.html

85

生产要素优惠

支持餐饮业疫情防控。2022年,各区县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定期免费开展餐饮企业员工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

各区县政府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wlzcxx/qyjf/wqszfbm/202203/t20220310_10486653.html

86

生产要素优惠

实施进口冷链食品监管首仓运行防控补贴。为进一步减轻全市冷链食品监管首仓企业负担,根据首仓面积,每月按照市场租金的80%给予补贴,最高单价不超过100/·月。

市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023—63557208

87

生产要素优惠

支持餐饮企业升级发展。支持餐饮企业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对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餐饮企业,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市商务委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023—62662973

88

生产要素优惠

支持零售业疫情防控。2022年,各区县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定期免费开展零售企业员工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

各区县政府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wlzcxx/qyjf/wqszfbm/202203/t20220310_10486653.html

89

生产要素优惠

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建立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重点项目清单,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对2022年新发放的碳减排贷款,最高按照贷款本金的2‰予以补贴。

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工业〔2022444号)

023—88563228

网址:http://fzggw.cq.gov.cn/zwgk/zfxxgkml/zcjd/202204/t20220402_10585814.html

90

生产要素优惠

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中国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等证明,申办有效期25年的居留许可;对已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人,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按规定申办有效期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外籍人员及其家属办理来华工作许可的各类业务,实行全流程网办;针对外国高端人才设立绿色通道,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工业〔2022444号)

023—63158239

023—12333

91

生产要素优惠

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建立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标准地出让程序及制度体系,出让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都市区及万州区,各类工业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按标准地的出让比例不低于30%,至2025年全市所有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工业〔2022444号)

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wlzcxx/qyjf/wqszfbm/202203/t20220310_10486653.html

92

生产要素优惠

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满足工业用地规模及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规划为工业、仓储物流、研发的用地性质可相互转换;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支持工业用地经整体转让、分割转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整合、置换。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工业〔2022444号)

023—63158279

93

生产要素优惠

支持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采用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根据企业意愿和项目特点灵活设定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工业〔2022444号)

023—63158239

94

生产要素优惠

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相关政策。十四五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对应的能耗量,统筹用于保障全市工业产业用能;十四五新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在新建项目开展节能审查时从项目能耗总量中扣除。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工业〔2022444号)

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wlzcxx/qyjf/wqszfbm/202203/t20220310_10486653.html

95

生产要素优惠

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对充电桩、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对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氛围给予奖励。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关于重庆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3号)

《关于申报2016—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及2021—2022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1号)

023—63896703

96

生产要素优惠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大对第三方或第四方物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倾斜支持力度。强化对工业设计领域支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际和全国知名设计大奖的设计作品等,给予一定额度奖励。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发〔202111号)

023—63896732

97

生产要素优惠

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支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等重点行业通过绿色技改率先达标,对技改后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先进值)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园区实施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改,开展动力电池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园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以及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对打造节能降碳综合服务、绿色低碳能力提升示范等重点平台的,市、区县联动给予支持。获批市级相关示范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渝经信发〔202238号)

023—63897166

98

生产要素优惠

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5G+工业互联网、创新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转型创新载体等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支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新模式应用、物联网等项目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服务商推动企业上云、支持企业创建全球灯塔工厂等,对单个企业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市、区县联动支持产业链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培育,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举办数字化转型促进活动的单位,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渝经信发〔202238号)

023—63897166

99

生产要素优惠

支持创新成果应用。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重大创新产品,按照不超过企业装备、材料及软件购置单价20%的比例,择优给予首购首用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渝经信发〔202238号)

023—63897166

100

生产要素优惠

支持承载平台建设。在园区内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10%的比例,集中规划建设以创新创业孵化、承接分散企业入园为主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利用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集中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排放达标并参照园区进行管理的中小企业集聚区,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求,经认定的园区外中小企业集聚区按有关规定纳入全市合规园区管理范围。

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渝经信发〔202238号)

023—63897166

101

生产要素优惠

优化审批程序。由园区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等审批事项开展区域整体评估,企业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园区负责对绿化方案评价、文物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价等审批事项开展区域整体评估,企业通过申请直接使用区域整体评价成果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实施企业吹哨、部门报到专项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区县为建设项目提供土地受让、施工许可等手续代办服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各区县政府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渝经信发〔202238号)

023—63897166

102

行政管理

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含标准厂房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计容或不计容建筑面积,应依据辖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实际产业类别的证明意见修订出让合同,实际产业类别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确定的行业分类的,不再增收地价款。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补缴地价款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2号)》

023—63158239

103

行政管理

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改建为标准厂房项目的,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标准厂房用地和普通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价款。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渝规资发〔202030号)

023—63158239

104

行政管理

对限量瓶装氮气、二氧化碳等低危气体道路运输实施豁免管理制度和取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异地从业资格证转籍要求。

市交通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运〔20188)

023—88754038

105

行政管理

取消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许可审批事项。

市交通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运〔20188)

023—88754038

106

行政管理

20206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一套(4枚)印章。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印章的公告》(渝市监公告〔20208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印章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31号)

023—12315

107

行政管理

全市范围内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202171日,重庆自贸区内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实施备案制。

市公安局

《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改为备案的通知》(白头〔2021193号)

网址:http://gaj.cq.gov.cn/

108

行政管理

严格制止三乱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严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水电气、商业银行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wlzcxx/qyjf/wqszfbm/202203/t20220310_10486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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