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居民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223************
(车牌/船名:渝AQ9M**, 挂车车牌号:__________)
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人民路**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04月21日16时20分,张*驾驶渝AQ9M**存在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其他等证据佐证,你(单位)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忠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履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被处罚人书面申请,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交通局、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起诉。
忠县交通局
2020年5月9日
执法机关地址: 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22号 联系电话: 54408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