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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交执罚〔2021〕11011000115号

日期: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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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身份证号:5002**********2159

地 址:重庆市忠县东溪镇*******116  联系电话:18*******18

经查,你(单位)驾驶渝A4T***202103141730分,在存在不按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行为,上述事实有书证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忠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交通局、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交通局

20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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