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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交执罚〔2021〕11011000103号

日期: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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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身份证号:5122**********7112

地 址:重庆市忠县*******70  联系电话:15*******56

经查,你(单位)的渝AF1***202103060930分,在忠县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书证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忠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交通局、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交通局

202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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