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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交执罚〔2021〕11011000392号

日期: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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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张宗*,身份证号:5123**********537X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新村乡*******  联系电话:13*******76

经查,你(单位)驾驶渝A0Z***2021年08月05日10时40分,在忠县任家镇G348国道武大路K1105+100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上述事实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人民币30000.00 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忠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交通局(印章)

202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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