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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暂行办法

日期: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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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交通局

关于印发忠县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

忠交发〔202337

局属相关单位相关企业

忠县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局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忠县交通局    

2023831

(此件公开发布)


忠县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经营行为,促使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经营、文明服务,提升整体服务水平,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备案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诚信考核,是指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通过重庆市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开展。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采用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县道路运输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事务性工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执法工作;出租汽车企业(县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属单位等)负责落实企业教育管理主体责任,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线索收集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 诚信考核的内容和等级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

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一次计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详情见附件。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诚信考核周期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应当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确定诚信考核等级。

第十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出租汽车驾驶员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计分情形的,按照较重情形予以计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AAA级(优良)、AA级(合格)、A级(基本合格)和B级(不合格)。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五)新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或者初次参加诚信考核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其诚信考核初始等级为A级。

第三章 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  县道路运输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忠县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见附件)计分。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定期梳理汇总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交通运输行政检查、执法处罚中的数据,并按季度报送县道路运输机构。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县道路运输机构报送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不服从教育管理等情况并提供佐证资料,经县道路运输机构认定后进行计分处理,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县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汇总相关数据,并按季度对本行政区域执业备案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情况进行相应公示

第十六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应当由出租汽车企业向县道路运输机构进行申诉。经调查核实申诉属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出租汽车企业或经营者优先聘用诚信考核等级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鼓励将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与评优评先等奖励挂钩。   

县道路运输机构及出租汽车企业对下列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一)连续5年考核等级为AAA的;

(二)参与重大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

(三)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优秀事迹的。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18个小时的培训,县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理论科目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清除计分,考核等级为B级。

继续教育期间,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落实主体监管责任,告知驾驶员应当在完成继续教育后从事营运经营。

第十九条  县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将计满20分以上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信息与考核合格的信息及时抄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执法机构在路巡路查中监管。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其他暴力违法、抗法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诚信等级为B级,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被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的,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出租汽车企业不得继续聘请其在本县区域内上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重新上岗前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岗前培训。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有第二十一条(二)(三)项情形之一的;

(二)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三)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驾驶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

第二十四条  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的,且出租汽车驾驶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依法处理后,道路运输机构对其诚信考核计20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前,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停止事故车辆运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终生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数据涉及累计计满20分以上的实行动态报送,报送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县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在收到数据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计分及公示。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有变动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101起施行。

附件:忠县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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