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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938/2021-00709
[ 发文字号 ]
忠教体卫艺〔2020〕14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忠县教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忠县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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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忠州幼儿园,县特殊教育学校、职教中心、教育进修校,机关各科室、委直属单位,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督函〔20192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奖补政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教体卫艺发〔202014)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实施范围,明确补助办法

(一)调整原则

根据市级文件精神,按国家标准足额保障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结合县情,多渠道妥善解决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社保和专业培训等资金。

(二)实施范围

县城以外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所有学生。

(三)补助办法

我县膳食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每人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资金由中央财政奖补每人每天3元、县财政承担1元,市级财政按每生每天0.6元标准补助食堂运行费。

非寄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午餐,市财政按每人小学每天6元、初中每天7元的标准提供生活费补助,全年200天计算(含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学校,由学校直接拨付学校食堂。

二、落实分担资金,严格使用管理

县教委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切实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确保受益学生人数准确无误,按就餐人数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实施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县财政局按照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年度平衡原则,及时拨付膳食资金,确保年度内日生均膳食支出资金不低于国家基础标准,将市级每生每天0.6元食堂补助运行经费及时足额划拨学校,用于统筹解决从业人员工资、社保等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各校要加强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食堂结余款项应滚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县教委、县财政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膳食补助资金和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招待费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惩处。

三、强化食品安全,保证膳食质量

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属地管理,健全完善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机制、监督考核、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采用“4+X”4为每天财政补助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4元,X为学生自缴伙食费)模式,通过学校食堂为学生供应完整午餐,保证膳食质量,为学生提供安全、营养、足量的膳食,午餐标准不低于两荤两素一汤。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擅自降低供餐质量标准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学校和个人责任。

县教委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要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为科学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效果提供依据,切实增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本通知实施范围、补助办法自2020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忠县教育委员会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忠县财政局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忠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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