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
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安全稳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忠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忠县安全生产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安全稳定工作督办、通报批评、约谈(以下简称督办、通报批评、约谈),是指县教委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就安全稳定工作突出问题、重大隐患整改和事故进行的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
第二章 督 办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教委对相关校(园)、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下达督办通知书进行督办:
(一)不认真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工作机制不健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督查数据分析,安全稳定问题突出、不稳定因素较多的;
(三)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安全稳定工作部署、落实不力的。落实“两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稳定)不到位的;
(四)上级重要批示涉及某校(园)、某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需要专项督办落实的;
(五)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或县政府安委会、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教委或县教委安全稳定科督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四条 被督办的单位自督办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必须根据问题或隐患具体情况、整治期限、整治要求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教委安全稳定科。
第三章 通报批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教委对相关单位下发通报在全县教育系统通报批评:
(一)瞒报、谎报或迟报事故的;
(二)各类报表数据不实、虚报谎报的;
(三)执行安全稳定政策法规不力,对安全稳定工作重大部署、重大活动、重大任务不落实的;
(四)对本校(园)、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存在的重大隐患,逾期未督促整改到位的;
(五)发生一般安全稳定事故或不稳定事件,有领导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六条 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自通报下发之日起,必须根据问题或隐患具体情况、整治期限、整治要求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教委安全稳定科。
第四章 约 谈
第七条 县教委进行的安全稳定工作约谈,由县教委安全稳定科承办。其它约谈由县教委相关职能科室、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安全稳定工作不力,存在以下情形的,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教育工委书记、县教委主任或县教委副主任约谈学校校(园)长、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负责人:
1. 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或县政府安委会、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教委督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突出问题,以及挂牌督办的隐患久拖不改的;
2.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县教委安全稳定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致使发生一般安全稳定事故的;
3.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增加的;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4. 重大敏感时期发生一般安全稳定事故的;
5. 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稳定事故的;
6. 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安全稳定事故的;
7.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委安全稳定科负责人或由县教委委托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约谈学校(园)、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分管负责人:
1. 三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安全稳定事故的;
2. 发生事故瞒报、谎报或迟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 发生事故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4.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九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需要约谈学校校(园)长、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负责人的,由县教委安全稳定科或其他有关职能科室、单位提出建议,报县教委主要领导审定后,启动程序。
(二)需要约谈学校(园)、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分管负责人的,由县教委安全稳定科提出建议,县教委分管领导审定后,启动程序。
第十条 约谈批准后,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约谈方)主动沟通,并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县教委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或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县教委安全稳定科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四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五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被约谈方,由约谈方给予通报,扣减年度考核相应分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教委安全稳定科对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县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按规定约谈我委人员的协调衔接工作。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被督办、通报批评、约谈情况,由县教委安全稳定科按照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办法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县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对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党组织班子、行政班子成员和安全专(兼)职干部(以下统称学校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学校领导干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督查督办、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稳定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促使学校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学校发展、保学校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忠义忠州·现代教育”和加快建设库区教育高地重庆教育强县营造良好的安全稳定环境。
第四条 实行学校领导干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稳定原则。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校(园)长是本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稳定职责主要包括:
(一)校园安全稳定的共同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支部关于安全稳定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稳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通过党建工作加强安全法治教育,提高党员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指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四)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和思想动态,及时掌握校内不稳定因素,积极化解矛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五)积极组织开展反邪教、扫黑除恶、国家安全保卫、反间谍、意识形态等工作。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稳定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稳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支部理论学习内容。
第六条 学校校(园)长安全稳定职责主要包括:
(一)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
(三)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重点工作和学校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计划,并有序组织实施。
(四)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依法指导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落实安全稳定“一岗双责”制度。
(五)全面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部门和岗位。
(六)建立安全稳定工作奖惩制度,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各部处室、个人履职考核,与评优推先和绩效考核挂钩,调动全体教职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积极性。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强化安全稳定工作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稳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教职工学习和培训内容。
(八)及时制止和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教职工侵犯学生权益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九)加强与所属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城管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信访维稳、食品卫生、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遇到突发事件立即组织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
(十一)履行保证学校安全稳定所必须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副校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可代校长组织召开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文件,研究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三)根据上级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协助校长全面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部门和岗位,并负责检查、督导落实。
(五)指导学校安全专(兼)职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各处室、部门、岗位的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关台帐,在相关记录表上签字。
(六)定期组织培训学校安全保卫干部和教职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杜绝因思想麻痹或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七)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八)定期组织检查学校各部门的安防设施及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九)协助校长加强与所属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城管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信访维稳、食品卫生、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各类台帐和档案制度,检查指导学校各类安全资料的归档备案。
(十一)督促检查放学前一分钟、间周一节课、每月一次专题讲座的安全教育。
第八条 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中层干部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制定部门实施细则,定期向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汇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二)按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安全会议并按相关要求,上报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表、材料、信息等,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三)坚持每天对校园及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启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完成整改时间。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或校长汇报,制定详尽的整改方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帐,相关负责人及时在记录表上签字。
(四)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开展法治、治安、消防、交通、食品卫生、防溺水、防踩踏、扫黑除恶、反邪教、预防毒品、自然灾害防范等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演练活动。
(五)履行校园日常安全管理和活动安全管理职责,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各种活动安全预案及安全措施。
(六)负责校园“三防”(人防、物防、技防)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管理安保人员,维护安防设施。
(七)负责学校门卫管理,夜间、节假日值班和巡逻安排,加强对值班人员的培训、管理和检查。
(八)负责全校消防栓、灭火器、报警器、疏散通道等消防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校内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确保正常使用。
(九)配合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搞好信访维稳及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十)校内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应急预案配合指挥组落实报警、抢救、疏散、保护现场、调查取证、信息上报等工作,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并建立资料档案,做好保密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稳定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安全专(兼)职干部是校长安全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师生员工安全培训的指导者和讲解员,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者和技术员,安全档案及信息报送的管理员和联络员。安全专(兼)职干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 认真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了解和掌握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常识,努力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二) 制定学校安全与稳定工作计划,研判学校安全稳定形势,及时提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严格落实安全制度,认真完成安全工作任务。
(四)认真做好安全日志的记录工作,组织好一月一次的校本安全知识培训,每期组织一次安全工作专题讲评会。落实安全法治教育进课堂要求,不断提高广大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及管理水平和技能,扎实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
(五)加强学校内保工作,落实好每学期初、寒暑假前、节假日前的安全自查及假期安全保卫、安全值班工作。
(六)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有权制止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
(七)不断完善学校应急预案,周密组织学校应急演练。
(八)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信息,做好学校安全管理的档案和台帐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据可查,程序规范到位。
(九)做好安全救助工作,及时化解、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
(十)注重安全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探索卓有成效的学校安全管理实践活动。
第十条 学校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稳定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的处室、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稳定工作的决策部署、政策、法规。
(二)组织分管的处室、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将安全稳定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的处室、部门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分管工作的角度加强和支持安全稳定工作。
(四)每学期定期组织分析分管领域安全稳定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稳定问题,支持有关处室、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一条 把学校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稳定责任情况纳入学校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督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督查,推动安全稳定责任措施落实。将督查结果作为学校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考核制度,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学校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四条 在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稳定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在考察学校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学校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加强安全稳定工作、承担安全稳定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学校领导干部,同等条件下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时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稳定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学校领导干部,同等条件下在评先评优中予以倾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监执法或者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安全事故或不稳定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按照安全稳定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稳定“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学校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提拔使用或职称晋级。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学校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学校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意见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县纪委监委驻县教委纪检监察组、县教委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由县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