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 林罚决字[2022]第034号
被处罚人姓名孙*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1年1月25日
身份证号码51**************14
工作单位现**忠县汝*镇镇*居委六组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5月24日和5月30日,在未申请办理并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汝*镇老*村四组漆*沟和刺*沟滥伐青杠树,2022年6月14日,经汝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尺结果为共滥伐地径为20厘米至40厘米的青杠树26株,合计立木材积9.5242立方米,折计原木材积4.7621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属滥伐林木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于2022年12月31日前,在滥伐青杠树原地,即汝*镇老*村四组漆*沟和刺*沟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计52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3571.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扫描缴款订单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订单或缴款码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柜台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