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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18F/2022-001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0-18
[ 发布日期 ]
2022-11-01

忠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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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罚决字〔2022〕第019号

被处罚人姓名*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4年8月1日                          

身份证号码500************393

工作单位现住址忠县洋*镇大*村五组3号

经依法查明,你在未经重庆市林业局批准,未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7日在拼*多网站平台上的“宕昌**驿站”店铺以598元的价款下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赤狐幼崽一只,并于4月9日在拔*镇的中通快递门店收到赤狐幼崽,后又带到你位于拔*镇新街**小学附近的租住房内进行饲养。构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购买赤狐价值二倍的罚款119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扫描缴款订单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订单或缴款码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柜台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重庆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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