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部门>林业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您当前的位置: 林业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18F/2022-001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2-13
[ 发布日期 ]
2022-12-15

忠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号:
分享:

林罚决字〔2022〕第032号

被处罚人姓名*权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73年7月29日

身份证号码51**************77

工作单位现住址重庆市忠县金*乡白*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0年6月中、下旬期间,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金*乡白*村二组铁*嘴的林地,用于修建牛场圈舍和晒草坝。经委托四川**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意见为你占用的林地面积为4903平方米,林地毁坏程度为毁坏或严重毁坏。你的上述行为改变了林地用途,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于2022年12月30日前恢复原状;                              

2.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合计5883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扫描缴款订单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订单或缴款码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柜台进行缴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重庆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