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 林罚决字〔2022〕第032号
被处罚人姓名范*权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73年7月29日
身份证号码51**************77
工作单位现住址重庆市忠县金*乡白*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0年6月中、下旬期间,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金*乡白*村二组铁*嘴的林地,用于修建牛场圈舍和晒草坝。经委托四川**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意见为你占用的林地面积为4903平方米,林地毁坏程度为毁坏或严重毁坏。你的上述行为改变了林地用途,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于2022年12月30日前恢复原状;
2.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合计5883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扫描缴款订单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订单或缴款码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柜台进行缴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