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 林罚决字[2023]第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白*学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4年11月10日
身份证号码 51**************52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忠县磨*乡白*村二组
经依法查明,2023年2月3日,忠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你经营的位于磨*乡万*村的木材加工厂时,发现有未经植物检疫的马尾松原木。经现场检尺,共有长200厘米,小头直径12厘米至34厘米的未经植物检疫的马尾松原木266节。经鉴定,该266节未经植物检疫的马尾松原木属于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产品。经调查,你于2023年1月21日和2月2日,两次未依照规定从石*县调运到忠*的马尾松原木,构成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未依照规定从石柱县调运到忠县的马尾松原木266节;
2. 处以行政罚款500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书或缴款码到银行柜台进行缴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市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