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 林罚决字[2023]第004号
被处罚人姓名 余*金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3年10月13日 身份证号码512************476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重庆市梁*区铁*乡新*村4组18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10月末至11月初期间,在未申请办理并取得采伐许可证和未征得国有林场同意的情况下,在忠县**林场元中护林点杜家寨,小地名磨*沟,擅自盗伐杉木后出卖。经现场勘验、检查,共盗伐地径为14厘米至18厘米的杉木树12株,合计立木蓄积0.7354立方米,涉及原木材积0.44124立方米,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属于盗伐林木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3年5月30日前,在忠县**林场元中护林点杜家寨,小地名磨*沟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计36株;
2.处盗伐林木价值七倍的罚款,计1853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扫描缴款订单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订单或缴款码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柜台进行缴款。到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