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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18F/2023-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4-21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忠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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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罚决字[2023]第004号

被处罚人姓名 余*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63年10月13日 身份证号码512************476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重庆市梁*区铁*乡新*村4组18号 

经依法查明,你2022年10月末至11月初期间,在未申请办理并取得采伐许可证和未征得国有林场同意的情况下,在忠县**林场元中护林点杜家寨,小地名磨*沟,擅自盗伐杉木后出卖。经现场勘验、检查,共盗伐地径为14厘米至18厘米的杉木树12株,合计立木蓄积0.7354立方米,涉及原木材积0.44124立方米,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属于盗伐林木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3年5月30日前,在忠县**林场元中护林点杜家寨,小地名磨*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计36株;                          

2.处盗伐林木价值七倍的罚款,计1853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扫描缴款订单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订单或缴款码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柜台进行缴款。到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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