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新生 林罚决字[2023]第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周*志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8年12月30日
身份证号码51**************37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新*街道胜*村4组14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0年2月16日,在忠县新*街道胜*村4组小地名*高垭口占用林地修建生猪养殖场。经现场勘验检查,占用林地面积为636.58平方米。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3年6月20日前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6365.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扫描缴款订单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订单或缴款码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柜台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忠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