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善 林罚决字[2023]第0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市忠县善*乡上*村村民委员会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54**************4J
法定代表人 陈* 职务 支部书记、主任
单位地址 重庆市忠县善*乡上*村五组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4月,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善*乡上*村二组萝*沟的林地,用于修建上坪水厂的弃土场。经善*乡综合**执法大队现场勘验,你单位占用的林地面积为988平方米,林地毁坏程度为毁坏。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改变了林地用途,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于2023年5月20日前恢复原状;
2.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988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书或缴款码到银行柜台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市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