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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18F/2023-000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5-23
[ 发布日期 ]
2023-05-31

忠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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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罚决字[2023]第00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久*建筑*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L 

     法定代表人:  覃*   职务:重庆久*建筑*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涪*区蔺*镇龙*桥社区商*路15号7-1。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忠县新*街道新生居*二组(小地名:学*湾)的林地(即2022年森林督查436号图斑);用作开挖忠县新*港边坡防护及道路堆场土石方工程中,弃土弃石的弃料场。经2022年森林督查核实:非法占用436号督查图斑的林地面积为1940平方米。改变了林地用途,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现林地已人工造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于2023年6月30日前恢复原状;                                           

2.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合计2134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  账号:6153交纳。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市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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