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部门>林业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您当前的位置: 林业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18F/2023-000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6-25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忠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号:
分享:

林罚决字[2023]第015

  被处罚人姓名向*林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7678日 

  身份证号码51**************39     

  工作单位                                  现住址忠县汝溪**272号

  经依法查明,与徐*柏、王*平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7日、2022年12月初,以架设电网的方式在忠县汝溪九亭徐昌柏家对面山坡、汝溪镇溪沟村高峰山附近山林、涂井乡贾古村6组马槽沟进行多次狩猎,共捕获猪。经认定:你猎捕的区域属禁猎区,猎捕时间属于禁猎期。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猎捕野猪价值两倍的罚款2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扫描缴款订单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订单或缴款码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柜台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20236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