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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18F/2024-000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3-27
[ 发布日期 ]
2024-03-27

忠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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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罚决字〔2024〕第0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 重庆*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7J    

法定代表人: 欧*博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忠县**街道忠勇大道*号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在承建忠县*********景观绿化工程中,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分别从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璧山区调运二乔玉兰、红叶李、蓝花楹、绿化地被物(地坪草)等苗木到***********景观绿化工地栽植。于2023年8月,县城市管理局在红火蚁阻截防控普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所承建的上述绿地、绿化地被物中,存在红火蚁检疫性有害生物。经县农委进一步取样送检,鉴定该绿地发现的蚂蚁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红火蚁。构成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现已持续开展红火蚁除治监测工作。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依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18000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  账号:310001780902640615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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