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 林罚决字[2025]第008号
被处罚人姓名 颜**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22319********58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重庆市忠县**镇**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6月14日,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毁坏位于忠县**镇**村*组(小地名:**岩)的林地,目的是挖取林地内的黄泥巴自用用于回填池塘、种花草等。经调查,你毁坏的林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毁坏林地的目的性质不是经营性,毁坏林地的面积是320平方米,毁坏程度均达严重毁坏,地类均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均为公益林,林种均为防护林。上述行为属采土造成林地毁坏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5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45元)0.2倍罚款,合计288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书或缴款码到银行柜台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