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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18F/2024-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9-18
[ 发布日期 ]
2024-03-02

忠县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有奖举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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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林长办发〔20236

忠县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有奖举报机制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线索举报行动,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用火行为,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广大群众如发现有以下违规用火行为的,可及时向县林业局举报:

(一)玩火、烧蜂驱兽、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烤火取暖、生火野炊、燃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炼山造林、烧木炭、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埋草、烧果枝(果袋)、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三)未经检查站检查登记,私自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

(四)未经批准的开山爆破、切割、电焊等工程性用火;.

(五)恶意纵火行为;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如发现上述情况,广大群众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政府举报,并在举报时详细说明违规行为及火情火灾具体位置,尽可能提供违法行为事实依据和线索,举报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不得故意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受理单位知情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任何信息。

三、奖励方式

在防火区内,群众发现不明火情第一个上报并经核实的奖励不超过200元;群众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不超过500元;群众发现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该案件的奖励不超过1000元。

四、不予奖励情形

按照相关要求,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具有森林防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本地区违规用火行为的;

(二)举报的违规用火行为正被市、县林业局或乡镇(街道)查处的;

(三)举报的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了的;

(四)举报事实不清、位置或对象不明或不提供联系方式的;

(五)未正常按照举报途径进行的;

(六)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参与,共同维护忠县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举报电话:54249636

特此通告。

          忠县林长办公室

                                   202391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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