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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36995H/2022-00335
[ 发文字号 ]
忠民发〔2022〕85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忠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9-02
[ 发布日期 ]
2022-09-07

忠县民政局 忠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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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187号)精神,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1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32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8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以后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县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17元。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请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特困人员调标对象保障标准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安排,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忠县民政局 忠县财政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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