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部门>民政局>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社会救助领域>社会救助领域法规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民政局>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社会救助领域>社会救助领域法规政策
[ 索引号 ]
11500233709436995H/2021-00498
[ 发文字号 ]
渝民发〔2017〕60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忠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7-09-18
[ 发布日期 ]
2017-09-28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字号:
分享: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20177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临时救助工作,要求深入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以更有效的救急难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屡屡发生。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分类

凡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规定的,具有本市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市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的要求,以及民政部关于制定出台临时救助标准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要参照以下临时救助标准,根据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由各区县(自治县)视情确定。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由各区县(自治县)视情确定。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由各区县(自治县)视情确定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以上指导标准对本地临时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和细化,并报市民政局。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由各区县(自治县)视情况确定。要综合考虑全市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防止重复资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社会募捐、承接政府转介服务等方面积极作为。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实施细则,做到有范围、有类型、有标准、有程序、有规范,实现应救必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等其他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认真研究制定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在操作层面上进行对接的措施和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工作,用好中央和市级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并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落实20177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政府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只增不减”的要求,稳步扩充资金总量。原则上临时救助金采取打卡直接发放,并履行签字手续。

(四)严格审核审批各区县(自治县)要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救助精准及时。要建立审批专家库,引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集体审批。要加大公示力度,探索实施大额救助网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大额临时救助,应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分管领导同意。

(五)加强系统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全面推进网上申请审批,通过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


重庆市民政局

20179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