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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36995H/2022-00528
[ 发文字号 ]
忠民发〔2022〕110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忠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1-28
[ 发布日期 ]
2022-12-02

忠县民政局 忠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忠县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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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民2022110


忠县民政局

忠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忠县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

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帮扶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过县政府同意,现将《忠县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忠县民政局           忠县财政局

    20221128


忠县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救助工作

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当前疫情形势,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帮扶工作,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在疫情防控时期的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民政局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救助工作提醒(社会救助工作之三)》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和易致贫返贫人员等困难群体;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因居家隔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

二、救助标准

1. 对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和易致贫返贫人员等困难群体,按城市低保标准2倍按月发放临时救助金,直到患者出院为止(时间从确诊之日算起,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发放)。

2.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

3. 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标准发放)。

4. 其他因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导致其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按当地人均生活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城区50/·天,乡镇40/·天)

三、救助方式

1. 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致贫返贫人员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疫情严重地区,可委托社区(村)实施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完善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相关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2. 疫情期间,在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过程中,如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应立即实施临时救助,并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和生活物资、发放防护用品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3. 为急难情形救助对象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统筹运用好实物帮扶和现金救助政策现金救助对象仅限于失能人员、老年人、高风险地区银行暂停营业区域人员。

四、资金来源

疫情期间临时救助资金由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解决

五、拨款方式

民政局负责汇总、审核各乡镇(街道)救助对象。疫情低风险区域的,由县民政局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划拨计划,县财政局通过临时救助一卡通系统及时拨付到人到户;疫情高风险区域的,由县民政局向县财政局提出计划,县财政局将资金划拨至县民政局账户,县民政局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购买实物方式予以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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