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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36995H/2024-000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忠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特困人员救助服务指南(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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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服务指南(2024年)

一、办理条件及标准

根据《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忠民发〔202146号)文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认定: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家庭收入的认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

二、申请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困难申请书、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生活支出有关证明材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委托书;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办理地点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审核审批。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核查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发放特困供养证和特困供养金。

五、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七、联系方式

023-54246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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