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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36995H/2026-0004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忠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1-07
[ 发布日期 ]
2026-01-07

临时救助服务指南(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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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服务指南(2026年)

一、办理条件及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忠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忠府办发〔201782号)文件精神,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无门槛,按照医疗自付费用的80%予以救助,其余20%由县乡财政预算安排分级承担;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按照医疗自付费用的40%予以救助;其他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按照医疗自付费用的20%予以救助;所有对象的因病临时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因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临时救助。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其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不纳入救助的范围:

1.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有2套及以上房产、车辆(摩托车除外)、工商注册并缴纳国税或者地税的;

4.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5.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6.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二、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2.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等;

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地点

申请人线下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线上可通过渝悦救助通小程序提出申请。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核查调查评议审核公示审批发放临时救助金。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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