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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36995H/2021-004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忠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忠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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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理须知

补贴名称

补贴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内容和标准

补贴方式

申请材料及格式

办理流程

办理部门

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及地点

咨询电话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

具有忠县户籍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忠县户籍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每人每月200

补贴现金,打卡发放。

1.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失能养老补贴填报失能申请表,申请高龄养老服务补贴填报高龄申请表);

2.老人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增减页),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民主评议会议记录,申请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还需提供残疾证,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

3.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原件仅供核对;

5.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1.老人本人或代理人到老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资料及老人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老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

3.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通过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忠县民政局

按月办理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地点:老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023-54454003

附件1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年龄


出生

日期


联系电话


户籍

所在地


现居住地


身份类别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重残失能老年人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人证号码


重病失能老年人

瘫痪卧床原因


瘫痪卧床时间


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调查人:

公示情况

已于日至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月起开始发放。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

注:1. 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等级:一、二级。

2. 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待审批后,乡镇(街道)、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

附件2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

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出生

日期


联系电话


户籍

所在地


现居住地


身份类别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

电话


现居住地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调查人:

公示情况

已于日至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月起开始发放。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

注: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待审批后,乡镇(街道)、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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