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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36995H/2023-00036
[ 发文字号 ]
忠府办发〔2022〕53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忠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9-20
[ 发布日期 ]
2022-09-22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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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府办发〔202253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实施细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0



忠县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2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在我县依法设立并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属地管理、联动高效、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


第二章监管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快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机制。

第五条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各部门加强对各类养老机

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落实养老机构行业监管责任,并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负责将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六条县发改委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养老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第七条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查处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参加养老领域相关违法行为的联合调查,依法受理、查处应属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县财政局(打非办)负责指导、协调县民政局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属事原则,切实做好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会同县民政局对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行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养老护理专业的许可和业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养老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各类案件。

第十条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审批位于环境敏感区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养老机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的指导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范围内合法的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依法查处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县城市规划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养老机构违章搭建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全县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养老机构医疗相关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程序提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六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事权划分,负责对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登记,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督促检查养老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养老机构保健品、投融资广告的监测,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负责查处养老机构价格收费违规违法、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行为。

第十七条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引导和支持辖区内养老机构规范运营。按照职责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支持、协助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管内容


第十九条加强对养老服务政策标准实施、安全运营、财政资金使用、人才培训、市场行为、规划建设、建筑设施、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环境卫生、价格收费等情况和老年人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政策标准实施情况。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养老服务领域重要政策措施、重要改革事项、重要标准宣传贯彻和落实等。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情况。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照护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金融风险防范等。

第二十二条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养老机构收到的政府部门财政性补助资金纳入监管范畴,自觉配合并接受审计、财政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人才培训情况。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养老管理人员接受的初次入职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业技术提升培训、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等。

第二十四条机构运营情况。养老机构的运营情况、服务设施用途变更、服务质量和服务人员状况、服务价格收费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老年人权益维护情况。落实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签订服务合同,及时查处受理举报的欺老、虐老行为。

第四章监管方式


第二十六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组织对养老机构服务领域涉及面较广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实施的专项督查。

第二十七条联合检查。相关部门采取联动实施、专项检查、现场核验等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监管养老服务政策落实、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安全管理、社会举报投诉等。

第二十八条随机抽查。相关部门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监管养老服务政策标准落实、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养老服务质量、突发事故等。

第二十九条执法检查。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权,通过书面检查或实地查验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养老服务机构违法或不规范服务行为。


第五章监管机制


第三十条建立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综合监管领导小组,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体系,完善监管事项、监管标准、监管规则、检查表单,按年度制定监管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机构监管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加强监管。

第三十一条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相关部门主动公布监督热线,听取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社会公众等监督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建立安全工作持续改进机制。建立健全消防、传染病预防、疫情防控、安全值守、设施设备检验、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全员参与。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建立诚信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服务重大事故投诉举报、报告、通报机制,将欺老虐老行为、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录入养老机构诚信档案以及黑名单,视情节取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补贴资金等资格。

第三十四条建立养老机构退出机制。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服务机构,依规由相关部门实行责令改正、终止“公办民营”合作、运营商禁入养老服务行业等措施,妥善安置老年人,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应监管部门。因经营不善主动退出的,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清算后,存余部分应予以收回。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养老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服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按职能职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养老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未构成行政处罚以上情节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依职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约谈。

2)列入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

3)责令限期整改。

4)要求提交专项报告,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5)记入失信档案,并对社会公布。

6)由民政部门妥善安顿老年人。

7)提请相关部门注销养老机构法人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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