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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度5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日期: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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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度5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忠农(渔业)罚〔2020〕04号 禁渔期捕捞案 戚某亮、王某 500233********9516、500233********9518
2020年4月25日上午8时,当事人二人相约一同前往忠县复兴镇关家沟大桥下将渔网放入江中,9时许,当事人二人进行收网捕捞作业。 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二)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收购、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处戚某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2.处王某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5月15日
2 忠农(渔业)罚〔2020〕05号 销售禁用渔具案 忠县正大渔具店 500233*****4717 郭某涛 当事人销售的6幅手抛网属于《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的公告》(渝农发〔2010〕26号)禁用的渔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密眼网6幅;
2、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5月15日
3 忠农(动监)罚〔2020〕03号 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谭发云 512223********1953
当事人于2020年2月26日未经动物检疫,从垫江县运输15头仔猪入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货值金额10%的罚款,即人民币1800.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5月18日
4 忠农(动监)罚〔2020〕04号 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陆某华 422802********3998
2020年2月20日左右,当事人未经动物检疫从垫江县购买了12头仔猪,驾驶车牌号为渝D****6的货车运回到忠县磨子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0%的罚款,即人民币1440.00元(大写壹仟肆佰肆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5月18日
5 忠农(动监)罚〔2020〕05号 经营、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余某元 512223********1954
当事人于2020年3月10日未经动物检疫从垫江县购买了10头仔猪后入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5%的罚款,即人民币12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5月28日
6 忠农(动监)罚〔2020〕06号 经营、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汤某兵 512223********2159
当事人运输动物车辆备案表已过期,且未经动物检疫,从忠县石黄镇购买了4头仔猪,运输到忠县磨子乡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5%的罚款,即人民币1035.00元(大写壹仟零叁拾伍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5月18日
7 忠农(动监)罚〔2020〕08号 经营、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陈某其 512223********151X
当事人未经动物检疫,从重庆市丰都县购买了12头仔猪入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5%的罚款,即人民币4650.00元(大写肆仟陆佰伍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5月19日
8 忠农(动监)罚〔2020〕11号 当事人未备案市内跨区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案 谭某文 342625********0157
当事人于2020年4月3日未经本地动物检疫机构备案从丰都县的购买了26头羊入忠。 根据《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5月19日
9 忠农(动监)罚〔2020〕12号 经营、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谭某安 513521********3954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3日未经动物检疫,从石柱县坡口村运输8头仔猪入忠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5%的罚款,即人民币720.00元(大写柒佰贰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5月20日
10 忠农(种子)罚〔2020〕03号 销售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种子案 忠县泊城农资经营部 92500233*****H2C5G 黎某明 当事人在忠县任家镇的门市部销售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玉米杂交种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之规定,作出如下减轻处罚决定:
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5月9日
11 忠农(动监)罚〔2019〕10号 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王某 512223********4791
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9月15日、从长寿区购买生猪10头入忠、10月25日从忠县洋渡镇购买生猪34头运回忠县官坝镇,皆未经过动物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货值金额30%罚款,即人民币14820.00元(大写壹万肆仟捌佰贰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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