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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忠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生猪贷款贴息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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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市、县金融支农政策,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和促进全县生猪产业恢复性发展,保障猪肉市场供应,现将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生猪贷款贴息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街道)广泛宣传,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积极申报,按照要求将合格的申报资料装订成册,于2021年1月12日18:00时前,报送3份到县农业农村委发展规划科(502室),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表格。联系人:古江来、李宗芬,联系电话54256426。

附件:1.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生猪贷款贴息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2.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9〕117号)

3.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渝农发〔2020〕45号)

4. 乡镇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审核汇总表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忠县财政局

2021年1月4日

附件1: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生猪贷款贴息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加快我市2020年生猪规模养殖场贷款贴息项目的实施,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项目执行依据。2020年生猪规模养殖场贷款贴息项目主要按照渝财农〔2020〕53号、渝农发〔2020〕83号、渝农发〔2019〕117号、渝农发〔2020〕45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二是项目管理方式。2020年生猪规模养殖场贷款贴息项目资金已采取切实方式下达。其中,在中央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中下达区县贴息部分(不超过2%),市级贴息部分资金在中央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专项资金中进行了预安排。但由于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复杂、严峻,中央先后运用优惠政策贷款、疫情期间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货币政策杠杆指导生产,使得年内间规模养殖场贷款情况较为复杂。请各有关区县要认真比对,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利率和各生猪规模养殖场的实际贷款利率情况(附件2)进行核算。尤其要注重政策的差异化和贴息的时间节点。如5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种猪场享受贷款贴息时间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享受疫情期间政策性低息贷款、贷款利率≤4.35%的,要按照实际情况严格执行,不得多贴、超贴。申报程序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规定,由企业申报-区县初审-市级评审-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复核-公示拨付的流程执行。资金补贴额度要组织专业财会人员进行核查后确定。

三是及时申报材料。中央生猪规模养殖场贷款贴息项目具有政策性强、补贴资金核算复杂、审批程序严格等特点。请各区县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区县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报告和佐证资料要求语言简练准确,佐证资料规范齐全。要尽可能采取项目化、事项化、清单化、数字化等方式,体现工作成效。并请于2021年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资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委。我委汇总后,将在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后,会同市财政局报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复核。

联系人:程尚,电话:89133140,邮箱:531358656@qq.com

晏亮,电话:89133169,邮箱:573187469@qq.com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利率表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利率表

(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利率

一、再贷款


1.支农、支小再贷款


其中:3个月

1.95%

6个月

2.15%

1年

2.25%

2.金融稳定再贷款

1.75%

其中:延期期间

3.77%

二、再贴现

2.00%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官网)

附件2:

渝农发〔2019〕117号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

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9月5日

重庆市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

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受非洲猪瘟疫情、猪周期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市生猪生产下滑,养殖场(户)增养补栏积极性不高。为帮助养猪企业渡过难关,切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精神,特制本方案。

一、强化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担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对单户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于2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可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市农担公司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不得作强制命令,不得干涉市农担公司的正常业务调查评审等工作。

二、给予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一)贴息对象和范围

对全市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相关企业用于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每年度安排一次;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资金来源与补贴标准

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其中,区县可从下达的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指导性任务资金中列支不超过2%,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另行安排资金按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贴息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报程序及条件

1.组织申报。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进行申报,生猪养殖企业根据贷款用途和贴息时间测算贴息金额,提出贷款贴息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印证材料。

2.申报条件。生猪养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种猪场(包括地方猪保种场)需具有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育肥猪场需达到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当年度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设施设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生产经营记录完整,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申报材料

申请生猪养殖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生猪养殖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1.《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2);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猪场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育肥猪场提供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当年度出栏5000头以上生猪证明材料(销售发票复印件或由区县检疫监督部门通过查验检疫证出具的出栏数量证明);

4.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当年度的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受托支付凭证、加盖银行公章的还本付息凭证;

5.区县以上人民银行出具的贷款企业和企业法人征信报告。

(五)审核和拨付程序

1.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养殖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着重对养殖规模、生产经营状况、贷款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财政部门着重对养殖场是否已享受过贴息政策和本次贴息金额进行审核。

2.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经初步审核的养殖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将审核汇总表(附表3)和区县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以正式文件联合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3.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各区县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对养殖场申报资格,贷款金额、时间、用途等进行审核,提出贴息计划商市财政局审核后,形成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复核。 

4.市农业农村委根据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复核意见,对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重庆市农业农村信息网和有关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

5.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及时将贴息资金和贴息计划下达区县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由区县财政局将相关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企业。区县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11月20日前将结算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汇总后报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养殖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账务处理。

(二)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要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三)各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贷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和督促生猪养殖龙头企业严格履行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户出栏生猪,切实保护农户利益。

(四)各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于当年11月20日前,将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成效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处晏亮,89133169,

573187469@qq.com

市农业农村委计财处王书明,89133299;

市财政局农业处      瞿波,67575326。

附表:1.生猪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种

猪养殖)

2.生猪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育

肥猪养殖)

3.区县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审核汇

总表

附表1

生猪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种猪养殖)

单位:头、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生产地址


企业注册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开户行


账户名


账  号


企业法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0xx年出栏猪(头)


20xx年1-7月出栏猪(头)


20xx年7月底存栏猪(头)

合 计


其中:能繁母猪存栏


后备猪存栏


15kg以内仔猪存栏


15kg以上育肥猪存栏


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生猪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付息及贴息申请

贷款银行

贷款金额

实际贷款期限

已付利息

已享受财政贴息金额

申请贴息金额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合计






附表2

生猪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育肥猪养殖)

单位:头、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生产地址


企业注册地


开户行


账户名


账  号


企业法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0xx年出栏猪(头)


20xx年1-7月出栏猪(头)


20xx年7月底存栏猪(头)

合 计


其中:能繁母猪存栏


后备猪存栏


15kg以内仔猪


15kg以上育肥猪


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生猪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付息及贴息申请

贷款银行

贷款金额

实际贷款期限

已付利息

已享受财政贴息金额

申请贴息金额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合计






附表3

___区县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审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县区

企业名称

生猪养殖流动资金贷款(万元)

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比例(%)

申请贴息金额

(万元)

合计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附件3:

渝农发〔2020〕45号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

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

稳产保供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局(中心)、财政局、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金融办,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市农担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快恢复生猪生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及市政府《研究生猪生产保供和非洲猪瘟、农业病虫害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20-26)有关要求,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的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分解任务,加密生产调度,推动中央预算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龙头企业“大带小”等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尽快形成实际产能。加强能繁母猪、仔猪“点对点”调运监管,积极引导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增养补栏,恢复生产发展。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对接生猪养殖企业,深挖信贷需求,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生猪生产支持力度,每月25日前将对接养殖企业、支持产业情况,通过电子邮箱:cqjrbyhbxc@163.com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二、推动政策措施落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农办计财〔2020〕9号、财办农〔2019〕69号、渝农发〔2019〕117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规模养殖场临时贷款贴息、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金融支持生猪养殖创新试点等工作。扩大规模养殖场临时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贴息时间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出栏500头至5000头的规模养殖场贴息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重庆银保监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做好金融和产业政策协同配合,加大生猪稳产保供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支持推进抵押担保创新试点,着力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推动生猪养殖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贷款贴息监管

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统一按照渝农发〔2019〕117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握贷款贴息审核拨付调整后的时间节点,区县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贴息资金采取切块下达,贴息比例、补助标准、资金渠道继续按照渝农发〔2019〕117号要求执行,区县可从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指导性任务资金中安排列支不超过2%,其余部分另行安排资金按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区县根据审定的贴息对象名单及贴息金额(另行通知)据实拨付。财政贴息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处黄德均  89133136

市农业农村委计财处王书明  89133299

市财政局农业处      瞿波  67575326

重庆银保监局普惠处王丹61859724

市金融监管局银保处邹强  63051830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重庆市地方金融

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6日

附件4:

___乡镇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审核汇总表

(同时报送电子档)

填报单位(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站盖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乡镇

企业名称

生猪养殖流动资金贷款(万元)

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比例(%)

申请贴息金额

(万元)

合计






1





2





3





4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忠农发〔2021〕2号关于转发《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0 年生猪贷款贴息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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