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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度7-12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忠农(肥料)罚〔2020〕2号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秦某芬 5122**********1624 2020年9月14日,当事人销售的545肥料产品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不符。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该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即人民币1800.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

日期: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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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度7-12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忠农(肥料)罚〔2020〕2号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秦某芬 5122**********1624
2020年9月14日,当事人销售的545肥料产品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不符。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该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即人民币1800.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11月12日
2 忠农(肥料)罚〔2020〕3号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忠县某某镇黎某农资经营部 92500233*****EOH0Q 马某润 2020年9月15日,当事人销售的72肥料产品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1280.00(大写:壹仟贰佰捌拾元整)(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11月10日
3 忠农(肥料)罚〔2020〕4号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田某权  5122**********4559
2020年9月15日,当事人销售的192肥料产品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960.00元(大写:玖佰陆拾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11月6日
4 忠农(肥料)罚〔2020〕5号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戈某涛 92500233*****1182C 何某 2020年9月21日,当事人销售的11肥料产品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不符。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2.罚款3480.00元(大写:叁仟肆佰捌拾元整)(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11月10日
5 忠农(动监)罚〔2020〕22号 经营疑似染疫动物案 陈某坤 5122**********6599
2020年7月2日,忠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新立镇站工作人员在新立镇中岭村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陈仲坤正在收购的生猪皮肤泛红,动态异常,疑似染疫。 鉴于当时人收购的生猪还未销售,未造成较大危害,且案发后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申请将其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因涉案生猪已经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且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960.00元(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6 忠农(动监)罚〔2020〕25号 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生猪案 蒋某仕  5122**********3937
2020年8月4日,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兽医处反馈的投诉举报,发现当事人收购疑似染疫的生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之规定。属于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生猪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000.00元(叁仟圆整);2、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2倍罚款6000.00元(大写陆仟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8月24日

7 忠农(动监)罚〔2020〕26号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蒋某仕  5122**********3937
2020年8月5日,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兽医处反馈的投诉举报,发现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属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5460.00元(大写伍仟肆佰陆拾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8月24日

8 忠农(动监)罚〔2020〕28号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 汪某平 5122**********2451
2020年8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忠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新生街道站举报,G50忠县出口转盘处,一辆货长安车上装有1头已死亡的生猪,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头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属于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陆佰壹拾贰圆整(小写612.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

9 忠农(农药)罚〔2020〕07号 经营劣质农药案 忠县某万农资经营部 91500233*****JF888 王某万 2020年6月11日上午,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市部货架上摆放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正在销售。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视为经营劣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的事实情节,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过期农药,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农药套装51套和36瓶;2.罚款人民币25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8月9日

10 忠农(农药)罚〔2020〕08号 使用农药毒鱼案 黄某全 5122**********8513
2020年8月19日下午,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接忠县金鸡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举报称,发现有人在忠县金鸡镇蜂水村一组冷水沟使用农药毒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之规定,结合当事人为特困人员,且自愿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减轻了危害后果,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本机关进行调查的事实情节,本机关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11 忠农(农药)罚〔2020〕09号 经营劣质农药案 忠县阎某农药销售经营部 91500233*****PTK9U 阎某东 2020年11月5日上午10时25分,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以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认为:由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结合当事人身体残疾,家庭困难,且态度端正,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的事实情节,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过期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三种农药产品26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大写叁拾叁元);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33.00元(大写贰仟零叁拾叁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12 忠农(农药)罚〔2020〕10号 经营假农药案 忠县刘某坤农药门市部 91500233*****3X59Q 刘某坤 2020年8月11日上午10时58分,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门市部进行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样,
11月18日,执法机关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检测,抽取的当事人农药样品溴氰菊酯质量分数检测结果为未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该农药判定为不合格。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主动召回部分涉案农药,减轻了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结合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的事实情节,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建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大写贰拾捌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28.00元(大写伍仟零贰拾捌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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