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忠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23—2025年)的通知

忠农发〔2023〕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农牧发﹝2022﹞1号)《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3-2025年)》(渝农发﹝2023﹞2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忠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忠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23—2025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要求

(一)强制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辖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指导养殖场户自行开展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和猪瘟免疫。严禁实施动物布鲁氏菌病免疫。

(二)免疫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犬狂犬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委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2.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乡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并报县农业农村委备案。

3.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4.狂犬病。对全县所有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四)疫苗种类

各散养户,中小型养殖户统一使用县农业农村委统一配送的疫苗。“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应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各种疫苗一律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及剂量进行免疫接种。

(五)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根据当地疫病发病特点和规律,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推荐的免疫程序,结合场内饲养管理条件、疫苗种类、动物品种和抗体水平监测等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2.散养户。在春秋两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期间,组织对所有应免畜禽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其他情况。非屠宰用调运畜禽,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发生疫情时根据受威胁区畜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免疫超过1个月的所有应免畜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要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大型规模场要按程序自主开展免疫;中小规模场要在基层兽医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免疫;散养户在基层兽医的指导下自行免疫,确无能力免疫的,由包片兽医“代行免疫”。

四、职责分工

(一)县级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全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委托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保存和供应工作;协调县财政局落实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和重庆市规定强制免疫病种(犬狂犬病)疫苗经费(含实施“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户的补助经费)。

(三)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根据本计划制定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器械耗材、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户的监管和日常巡查。

(四)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免疫技术指导,及时统计免疫进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五)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强化免疫落实。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各乡镇(街道)制定辖区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常年做好仔猪、雏禽、幼畜的“首免”工作,扎实推进春秋两季综合防控行动,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中小规模场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建立免疫程序;对大型规模场督促按程序免疫。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落实到位。要突出抓好跨区县调运再饲养动物的“加强免疫”工作和突发疫情后的“紧急免疫”工作。

(二)推进“先打后补”。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等文件要求,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供应。

(三)加强疫苗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管好、用好现有疫苗冷冻、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确保疫苗质量。在发放疫苗时要按计划、采取“先进先出”的方式发放,防止疫苗失效和浪费。要按照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要求,建好物资账和资金账,做到账物相符。要做好疫苗废瓶回收、报废疫苗登记上报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四)开展技术培训。县、乡两级要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免疫培训方案,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村级防疫员、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养殖场户的免疫技术及个人防护相关知识培训。督促动物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做好相关技术服务等工作。

(五)建立免疫档案。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和免疫等情况,特别要记录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散养户的免疫档案由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在集中免疫后统一建立(以村为单位),并继续坚持使用《动物免疫证明》;规模场的养殖档案(含免疫档案)由业主在挂牌兽医监督指导下自行建立。

(六)落实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站要明确专人负责审核免疫信息,发现填报错误及时通知纠正。督促适时填报日常免疫信息;春秋防期间,督促乡镇及时填报免疫预估数,适时填报免疫信息,确保免疫进度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我委将每周对各乡镇(街道)站免疫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随时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七)评估免疫效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我委将适时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要推动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有序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鼓励大型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一条龙”“菜单式”防疫服务,充分发挥其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特性,积极探索“防疫+保险+信息”工作模式。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筑牢动物防疫屏障,确保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辖区动物疫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三)加强防控经费监管。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和我市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有关规定,对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合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需要(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先打后补”补助等),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四)强化绩效考评。进一步推行“以监促防、以检计酬”兽医工作考核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根据免疫密度、免疫质量、防疫工作措施落实等情况,形成定性、定量的评价结果,并与防疫经费划拨挂钩。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3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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