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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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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条件:(1)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为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3)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除高校毕业生外,借款人应具有重庆市户籍;(4)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企业贷款条件:(1)企业应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贷款额度:(1)个人创业项目贷款额度上限为20万元;(2)符合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每人22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10万元;(3)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按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计算,标准为20万元/人,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区县(自治县)贷款额度在市级基础上有提高,具体按当地配套政策为准。

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贷款最长不超过2年。

贴息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部分区县(自治县)贴息标准在市级基础上有提高,具体按当地配套政策为准。

申请程序:有贷款需求的创业者,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创业地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街道(乡镇)初审,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复审,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担保后,申请对象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经审核按期还本付息后,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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