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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MB1938818C/2022-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忠县市监处字(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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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忠县一壶老酒白酒坊(何*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60Q2YF4W

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23号附4

经营者:何*秀

身份证件号码:4306**********7422

联系电话:18*******6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23号附*

2021102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202153日生产销售的50kg白酒(规格:散装)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20211118日,本局立案调查。

202016日,当事人经登记机关核准,办理《营业执照》,核准在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23号附4号从事经营活动;202072日,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类别及品种:生产、销售白酒(小曲固态法酿造的白酒),有效期至202371日。

202153日,当事人在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23号附4号生产白酒(规格:散装)50kg,并以20/kg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金额1000元。

202110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23号附4号,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白酒(规格:散装)进行随机抽样(随机抽取2kg,其中1kg送检,1kg备样),并按上述白酒(规格:散装)零售价格支付样品费共40元,样品送至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抽样时货值金额:20/kg×50kg=1000元。

20211115日,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 C21SC09078),当事人202153日生产销售的标价20/kg的白酒(规格:散装)50kg总酸实测值为0.23g/L,不符合GB/T26761-2011《小曲固态白酒》标准总酸≥0.30g/L的要求。

20211118日,本局将《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C21SC09078)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截至20211118日,当事人已将上述不合格白酒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

2.《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支付凭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所拍摄的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202153日生产的白酒(规格:散装)50kg进行抽样送检并支付样品费的事实。

3.《检验报告》(编号№: C21SC09078)、《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202153日生产销售的50kg白酒(规格:散装)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于20211115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截至20211118日,当事人以20/kg的价格销售不合格白酒(规格:散装)50kg的事实。

5.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85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明抽样送检的合法性以及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测资质的事实。

202112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渝忠县市监告字(2021)3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生产、销售的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本案当事人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于202153日生产销售的50kg白酒(规格:散装),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本局(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9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忠县财政局账户(账号:3145**********97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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